村官考试重点内容:村民选举委员会
在考试内容当中,其中中央有关“三农”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专家建议考生不要忽略中央一号文件以及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三农”方面的论述。时事政治主要考察考生关注国家大事的以及省内的一些重大时政,考生可能困惑的是时间期限,一般而言,考试的侧重点是从上个月开始,往前数一年。比如这次考试是七月份,那么时政的期限是2010年6月开始的。关于涉农法律,主要考察的是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农业法等等。先就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考试的重点内容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1、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2、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3、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4、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5、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以上就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最主要的内容了,但不是全部,希望考生在备考过程当中,要特别注意以上几点,当然,有时间的话最好能完整的看一下该办法的全部内容。预祝考生能在本次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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