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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知识:依法行政读本

公务员2006-08-08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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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知识:依法行政读本

 1.问: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答: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是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反映、总结和升华。从总体上看,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2年党的十二大,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主要观点的形成时期。
(2)从1982年党的十二大到1987年党的十三大,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逐步展开、形成轮廓的时期。这一阶段,邓小平法制理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将法律的作用由政治领域进一步扩展到经济体制改革方面上,强调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控制和调节经济运行是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3)从党的十三大到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标志着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成为一个比较完整的科学体系。
(4)从党的十四大到党的十五大。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新的历史条件和实践过程中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阶段。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郑重提了出来,并且将依法治国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目标,这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的里程碑。 
  
   2.问: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主要贡献有哪些?
答:(1)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战略地位。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揭示了民主法制与社会主义必然的内在联系。完备的法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特征和本质要求,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是邓小平法制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也是邓小平法制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贡献。
(2)深化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认识。
(3)阐明了民主与法制的辨证关系。
(4)揭示了法制建设与现代化的内在关系。
(5)全面阐述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6)指明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式和步骤。 

   3.问: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问: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要求是什么?
答:江泽民同志说:“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江泽民同志的这段论述,高度概括了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1)人民是实行依法治国的主体。
(2)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的各项工作。
(3)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
(4)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5.问:为什么说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必然选择?
答:历史的经验教训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现实充分表明,要建设一个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没有完备的法制,不实行依法治国是不可能的。
(1)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历史的经验证明,市场经济愈发展,就愈需要法治。
(2)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律本身就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产物。法律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法律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3)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在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转中具有重大意义。

   6.问:依法治国的核心与目标是什么?
答: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要解决国家权力依法运作的问题,从而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问: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8.问: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如何?
答:党通过领导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从而将党的政策转化为国家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党的政策之所以能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在于两者都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在于两者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都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两者也有很大区别,政策无法代替法律。社会主义法和党的政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社会主义法需要党的政策来指导,党的政策需要社会主义法来实现。我们既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或割裂开来,也不能将两者简单地等同起来。

   9.依法治国的领导核心是什么?
答: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

   10.问: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概念是什么?
答: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并由社会主义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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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问:法有哪些特征?
答:(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是规范、原则和概念的统一体。
(6)法律规范的形式是特定的,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用规范性文件表现的。

   12.问:法的要素有哪些?
答: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在法的系统中处于主体地位。法律原则是制定或实施法律规范所必须遵循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可分为一般社会原则和法理原则两大类。

   13.问:法律规范的结构是什么样的?
答: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因素。由于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法律规范内在的、逻辑上的分析,通常法律规范的结构又被称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它包括条件、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
(1)条件。条件又称假定或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指出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例如,《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即是法律规范要素的条件部分。
(2)模式。模式又称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本身的部分。它指明人们行为的方式和尺度,明确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规范最基本的组成部分。行为模式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即法律规范允许作些什么。如《行政诉讼法》第24规定的“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二是必须这样行为的模式,即法律规范规定的应该做什么、要求做什么。如《国家安全法》第18条规定的“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三是不准这样行为的模式,即法律规范规定的禁止实施的某种行为,不应该做什么。如《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后果。后果又称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违反该法律规范行为时,将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法律规范的后果,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肯定式的后果,包括对合乎法律规范行为的赞许、奖励和保护等。二类是否定式后果,即对违反法律规范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14.问:什么是授权性规范?
答:授权性规范是指授予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有权自己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规范。授权性规范按照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关于授予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某种权力或职权的规范。如行政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审判权、检察权、监督权等;二是关于授予公民、法人、社会团体某种权利的规范。针对公民、法人的授权性规范与针对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授权性规范有所不同。授予公民和法人的权利的行使与否,决定权在于权利主体自身,由他们自行决定,法律并不干涉。而授予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力,是法定的职权,具有义务性,一般情况必须履行,否则就是违法和失职。

   15.问: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包括哪些?
答:当代中国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类:
(1)宪法。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宪法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基本规范组成,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其它附属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保护公民权利法及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
(2)法律。这里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适用范围是该民族自治地方。
(6)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的各类法的形式,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是我国法律的一种特殊形式。
(7)国际条约。经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承认后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的一种法的渊源。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

  16.问: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哪些法律部门?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婚姻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

  17.问:行政法的概念是什么?
答: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由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行政法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典,主要散见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中,数量众多。

  18.问:如何理解法律适用的效力范围?
答:法律的效力范围即法律的生效范围,指的是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发生效力。法律效力包括法律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
(1)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以及法律对其颁布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
1)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时间通常有这样几种情况:从法律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比照其他法律的生效时间来确定本法的生效时间。
2)法律的终止生效时间。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新的法律公布实施后,原法律自然失去效力;以新的法律的颁行取代原有法律并在新法中明文宣布原有的法律废止;有的法律因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然终止效力;法律本身明确规定的本法生效期限届满,该法自然终止效力;由有关国家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决定,宣布废除某些法律,从宣布废除之日起,该法停止生效。
3)法律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法律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凡适用的,就具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我国的法律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溯及力,但刑法的适用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2)法律适用的空间效力。确定空间效力通常是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和其自身的范围,据此,我国法律适用的空间效力范围有以下几种:
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一般都属于此类。
2)在局部区域内生效。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在所管辖的区域内生效。
3)有的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可以超出国境。
(3)法律适用对人的效力。我国法律适用对人的效力采用的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具体为:
1)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的一律适用我国法律,在国外,原则上仍适用我国法律。但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适用我国法律可能会同所在国法律规定相矛盾,对此,既要维护我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如《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对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对外国人的适用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适用中国法律;二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符合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的,要适用我国刑法。

  19.问:法律解释可以从不同角度作哪些分类? 
答:(1)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解释和非法定解释。
(2)按照解释的效力范围不同,可以分为规范性解释和个别解释。
(3)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
(4)按照解释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语法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和逻辑解释。

   20.法定解释与非法定解释有何不同?
答:法定解释又称为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它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律规定所进行的解释。按照进行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三种。法定解释同被解释的法律规定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也称为有效解释。
非法定解释又称为非正式解释或无权解释,是指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法律规范所做的没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分为任意解释和学理解释两种。非法定解释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对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为法律适用机关提供参考意见、促进其全面正确地适用法律以及推动法学研究的深入等仍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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