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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不宜过分宣扬助学贷款的“公益性”

公务员2006-09-02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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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不宜过分宣扬助学贷款的“公益性”

    《中国青年报》一篇“云南省去年8000万元助学贷款未按期发放”的报道,成为近日新闻时评的热点。有作者指出,助学贷款完全是一种政策性的“公益贷款”,因此中央政府有必要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从提升公益含量、明确大学生就学地与输出地共同督促还款、共同承担风险等方式, 让国家助学贷款真正发挥“助最该助之人”的作用。

    研究如何督促大学生还款也许有一定的必要,但将助学贷款看成是“公益贷款”并提出提升其“公益含量”,笔者不敢苟同。

    贷款就是贷款,无论在“贷款”二字前面加上怎样的修饰词,借贷的行为性质以及运行规律都不会发生任何改变:其一,放贷人永远是通过让度资金使用权而获取利息收入;其二,“借债还钱”古往今来天经地义,无还贷能力永远不能成为借款人拖欠、赖债的理由;其三,为了维护借贷双方权益和交易公平,借贷市场需建立比其他交易市场更完善的法律规范。

    “公益贷款”的概念根本无法成立。虽然在助学贷款中可以加入政府的“公益”职能,例如通过财政贴息减轻大学生还贷压力,但作为贷款人的银行与作为借款人的大学生之间依然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业关系。无论是政府还是公众,都没理由要求银行在发放助学贷款时既不考虑利息收入,也不考虑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和风险性,甚至干脆把这部分贷款看成是对教育事业的“无私奉献”。

    作为中央政府,可做的仅仅是通过宏观金融政策间接影响银行的放贷行为。至于希望地方政府在督促大学生还贷方面有实质性作为,笔者以为不够现实。既然助学贷款是一种市场行为,那么政府惟一的责任仅仅是完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并在需要时当好“裁判”。让地方政府分担助学贷款的风险,究竟是替银行一方还是大学生一方分担?即使政府有积极性去分担,又将如何分担?让政府充当助学贷款的担保人,它既无市场资格也无经济实力;让政府从地方财政中拿出一块资金用于冲销助学贷款的呆账,既不符合“公共财政”原则,还可能扰乱财政秩序。

    主张增强助学贷款的“公益性”,从社会舆论、大学生心理方面考量很可能是负面甚至有害的。诚然,相当多的大学生之所以不能按时还贷,与学费贵、就业难、就业后收入低不无关系。但也不能忽视这样一种现实:在整个社会信用水平较低的背景下,部分大学生表现出严重的信用观念缺失。由于大学生尤其落后贫困地区出来的大学生普遍成为被媒体舆论、被社会同情的对象,某些经过努力本可还款的学生,拖欠乃至赖债变得心安理得甚至理直气壮。

    由此,笔者担心一旦助学贷款的性质内涵被“公益贷款”的表面字眼所搅乱,很可能使有的大学生及家长错误地认为,“反正钱是国家的,不赖白不赖”。(刘以宾)

    新闻回放

    云南8000万助学贷款未按期发放 银行称风险大

    云南省教育厅日前透露,截至目前,该省2005学年近两亿元国家助学贷款计划,约有8000万元贷款未按期发放。这意味着该省约两万名贫困生没有及时得到资助。

    “2005学年助学贷款发放任务应在今年3月底完成。”云南省教育厅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主任卢宇辉说。据了解,经招标,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成为2004学年、2005学年云南省国家助学贷款项目的主办行。据该行个人业务处处长吕发昌介绍,2005学年计划发放助学贷款1.9亿元,截至今年6月底,共发放助学贷款83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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