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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07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试卷1

公务员2006-09-3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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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07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试卷1(3)

  [主持人]:法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而实际上“校中校”仍然大量存在,对此人大将如此监管并制止呢?

  [信春鹰]:这个问题很重要,相信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之一,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22条明确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一个是要求性规定。就是要求县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的均衡发展,促进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接下来是禁止性条款。就是不得把学校分为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同时还规定了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这一条规定从本质上来说是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从现实来说,它可能要直接冲击到现在大量存在的“校中校”,类似于这样的问题。当然我们知道,“校中校”的问题是我们公民意见非常大的问题,它有很多的危害,比如说,我们原来很好的公办学校,换了一个牌子,就所谓的“一校两制”,实际上是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本来它是一个国有资产,结果换了一个牌子变成一个私立,或者合作办学,这个利润就流向了个人的腰包,而钱是要从家长的口袋里掏的,这是非常不公平的一件事情。

  此外,因为有“校中校”,它对于教师队伍来说是一个很不稳定的因素。你在楼下上课,你可能是拿普通教师的工资,你到楼上去上课,那你就是拿很高的报酬。所以造成了教师队伍的不稳定。更为重要的是造成了我们社会的一些新的不公平,所以这个问题在《义务教育法》修订中是非常明确的。就是这个法律实施之后,这种现象必须清理。

  [李连宁]:《义务教育法》关于不得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这一条规定,针对性非常强。就是针对前一阶段基础教育领域在办学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向,作出了非常有针对性的规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以后,按照法律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对原有的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规范。按照新的《义务教育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这样的话,在办学体制上,为学校的均衡发展,提供一个体制上的保障。

  [主持人]:在新《义务教育法》中有一条很受大家关注,就是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新法对此作出了什么具体规定呢?想请嘉宾介绍一下。

  [信春鹰]:关于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是我们本次修法的一个重点,大家如果看了我们的法律条文可以发现,本法修订之后的第六章,整个是关于经费保障的。从第42—第50条,42条是明确的规定国家要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保障。这里面有几个意思:第一个意思是义务教育经费要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保障。第二个也提出了财政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目标和预算的标准。同时,还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原则。这是关于保障体制。

  第43条是规定了学生的人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这里面要由国务院财政等部门制订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省级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的人均教育标准,特别提出来,特殊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要高于普通的学校。

  第44条是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体制和各级政府应当分担的责任。接下来,还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为什么这样规定呢?主要是怕挤占的问题,怕挪用的问题,法律规定都是很有针对性的。

  接下来也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中财政转移支付这样的制度。财政对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既是我们现在在很多地方的一个实践,也是我们未来的一个方向,一个做法。所以这在法律里面规定的是比较仔细。接下来还规定了要设立扶持农村、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因为现在义务教育不均衡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农村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发展比较薄弱。要有专项的基金支持这些地区的发展。

  接下来就是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在这里面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要严格按照预算,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挪用,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保障。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第50条,可能大家关注到了,就是要对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和监督,要向社会公告。这个制度是一个很新的制度,这也是便于社会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督。从这样的一章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国家财政保障范围,是一个非常系统的体制,应该说在这样一个体制下,我们的义务教育经费是有保障的。

  [主持人:]:新《义务教育法》9月1日开始实施,在这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人大将采取什么监管措施?除了立法本身,您认为人大还应该做哪些工作?

  [李连宁]:你说的问题,正好这第23次常委会通过了《监督法》,《监督法》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作了一次全面的规范。新的《义务教育法》通过以后,在适当的时间,我想各级人大常委会会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对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采取听取专题工作报告的方式,采取执法检查的方式,特别是对义务教育的一些涉及到群众根本利益、切身利益的一些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将通过跟踪的执法检查,推动这些问题的逐步解决。我想在这个方面,各级人大常委会将会加大对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的监督力度,来确保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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