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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相关法律试题1

公务员2006-09-02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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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相关法律试题1(9)


   46、税务机关应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7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 
   47、税务行政复议是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的。( ) 
   48、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实行一级复议制,由上级税务机关管辖,某当事人因县税务机关的加收罚款行为、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应由地区国税局管辖。( ) 
   49、行政诉讼是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0、对税务机关所有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是60日,特殊情况可超过60日。( ) 
   51、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审查制度,经申请人提出要求,也不能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不能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 
   52、没有及时足额缴纳或解缴税款的当事人,又不提供担保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还可以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 
   53、税务行政处罚在诉讼期间应当停止执行。( ) 
   54、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 
   55、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享有起诉权,又有应诉权。( ) 
   56、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 ) 
   57、银行在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时,所发生的争议应以税务机关和银行部门为共同被告。( ) 
   58、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是被告。( ) 
   59、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被视同为法规。( ) 
   60、税务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中撤销判决是指全部撤销。( ) 
   61、税务行政赔偿中损害事实部分的举证责任由税务机关承担。( ) 
   62、在共同税务职务行为侵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有权向其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全部赔偿。( ) 

  四、综合案例分析题 
   
   1、某县国税局城关税务所2000年9月对辖区纳税户经营情况摸底调查后,发现a纳税户的月定税额明显偏低,决定对该业户从10月份起调整定额,由原月定增值税2000元调整为2500元,并于9月20日向a纳税户下达了“调整定额通知书”,告知其从10月1日起执行新定额。该纳税户认为定额太高,自己获利减少,对此次定额调整不满,并在同行业户中说9月底前欲将此店迁往其他县经营,同时准备9月份应缴的增值税也不缴了。城关税务所得知这一消息后,于9月21日书面责令a纳税户必须于9月25日前将9月份的应缴增值税缴纳入库。9月22日,城关税务所发现a纳税户已开始转移货物,于是当日扣押了a纳税户一辆价值5000元的摩托车,并向该纳税户开具了清单。 
  (1)请指出城关税务所在本案中存在哪几处错误? 
  (2)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并加以分析。 
   2、乌市天山区国税局于2001年8月对甲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通过少计收入偷税35600元,检查人员当即作出处罚决定,处以甲企业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计35600元,当事人不服,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次日向乌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于接到复议决定的第五天以乌市国税局为被告向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根据案由,对以下问题作出回答: 
  (1)检查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2)检查人员是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即可?为什么? 
  (3)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乌市国税局作为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 
   3、某县国税局稽查人员王某和李某,于2001年9月16日到甲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在出示检查证和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后,便开始检查,发现该企业在2001年元月份将自产的设备一批作为投资投向乙企业,作价190万元,经查同类设备当月销售价(含税)为234万元。甲企业未作销售处理,少提销项税34万元。甲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为500万元。县国税局对甲企业的偷税行为作出补税34万元,罚款17万元,同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于10月9日向甲企业同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10月15日,甲企业以对罚款不服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并在10月17日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县国税局,县国税局接到起诉状副本后,又派稽查人员作了进一步调查并提取了有关证据后,作出答辩状于10月30日递交法院。 
  请指出县国税局在本案中有哪些错误之处,并加以分析。 
   4、乌市新市区公民李某于2001年6月开办了一家服装店,未向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登记就开始营业,2001年8月被群众举报,工商局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理。新市区国税局经调查后按规定程序于8月10日向李某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8月15日向李某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进行了补缴增值税、加收滞纳金和处以未缴增值税一倍的罚款计1500元的处理,李某对罚款有异议,在缴纳了增值税、滞纳金后,未缴罚款,于8月22日向乌市国税局提出税务行政复议,认为工商局已对其进行了罚款,按照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新市区国税局不应再对其罚款。乌市国税局受理后,作出维持新市区国税局的处理决定。 
  请问李某提出的“一事不二罚”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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