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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相关法律试题1答案

公务员2006-09-02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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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相关法律试题1答案(2)


   59、×规章     60、×包括部分撤销和全部撤消 
   61、×由当事人、被告承担   62、√ 

  四、案例分析 
   1、城关税务所存在以下几处错误: 
  (1)扣押货物之前未责令a纳税户提供纳税担保,程序违法 
  (2)采取保全措施未经县国税局局长批准,超越权限 
  (3)扣押的摩托车价值远远超过了a纳税户应纳税款数额 
  (4)扣押货物错误地开具了清单 
  正确的处理应是:这是一个税收保全措施如何运用的案例,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应是:责令限期缴在先,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经县上以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在本案中,城关税务所应在发现a纳税户转移货物迹象时,责成该纳税户提供纳税担保,如果该纳税户不提供纳税担保,报经县国税局局长批准,可以扣押或查封该纳税户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扣押货物应开具收据而不是清单。 
   2、(1)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条款规定,天山区国税局必须依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须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错误。因为对甲企业的处罚额超过了10000元,为此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还应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 
  (3)错误。因为天山区国税局检查人员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所以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无效的,乌市国税局应作出撤消原处罚决定,责成天山区国税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4)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告,因此,本案中被告应是天山区国税局。 
   3、存在以下错误: 
  (1)县国税局在对甲企业进行处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所以导致作出的处罚决定无效。 
  (2)从本案看,县国税局在对甲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证据不足。 
  (3)县国税局违反了《行政诉讼法》有关在诉讼过程被告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规定,所以,县国税局在接到诉状副本后派稽查人员到甲企业作进一步调查并取证是错误的。 
  (4)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起诉书副本10日内向法院递交答辩状,而本案中县国税局是10月17日收到起诉状副本,10月30日才将答辩状递交法院,显然已超过了10天的规定。 
   4、李某提出的“一事不二罚”的理由不正确。因为工商局罚款是针对未进行工商登记处罚,国税部门是针对其取得应税收入未按期申报纳税而作出的罚款规定,罚款应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所以是两种违法行为,不是一种违法行为。 
   5、(1)县国税局实施的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纳税人不肯提供纳税担保或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所以,县国税局应先责成甲企业提供纳税担保,而不能直接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同时罚款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征管法》有关条款规定,纳税人新纳税问题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才必须是先复议后起诉,而就税收保全措施发生争议,属于复议与诉讼的选择问题,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城区国税分局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对。因为根据《征管法》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一是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二是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本案中,城区分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经过分局局长批准。 
   7、(1)地区国税局于9月18日作出受理决定,超过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5日内的期限。 
  (2)地区国税局于9月30日将复议申请副本发送县国税局超过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应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送达的规定。 
  (3)地区国税局违反了因征税而发生争议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8、1)税务机关对该厂计算的滞纳金和处罚不正确。 
  (1)2001年5月份发生的少交税款,按新《征管法》规定滞纳金分段计算应从2001年5月1日起按万分之五比例计算,其余的按千分之二计算。 
  (2)1999年4月少交的增值税的罚款已超过《行政处罚法》的处罚期限,即已超过2年,不能按新《征管法》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对该厂执行税收保全措施不正确 
   3)该县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案对保全措施不服和罚款不服提起的诉讼请求,但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不服提起的诉讼请求不能受理。因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税款和滞纳金应先经过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1)根据新《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只能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起的商品3000元,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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