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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申论模拟题—义务教育法的修订

公务员2006-10-18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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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申论模拟题—义务教育法的修订

一、材料

从2003年6月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到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从1986年义务教育法短短的18条到如今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8章63条,可以说,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每一个进程,都凝聚着每一位立法者的心血。

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法律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义务教育法在以下5个方面作出调整:一是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二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三是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将受罚。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是明确实施素质教育。五是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等。

义务教育法的修订第一次将法律修订草案与国务院部门工作报告一并审议,凸显人大立法工作创新

2005年8月18日,当侯自新、乔守玮、蒋婉求、范谊等22位领衔提出修订义务教育法议案的人大代表坐到一起,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以及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部委领导同志,共同商讨有关修订义务教育法的问题时,他们或许并没有想到,这实际上开创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一个先例。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一位负责人说,鉴于义务教育法修订意义重大,他们甚至想像婚姻法修订一样,发动全社会进行讨论。

实际上,从2003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订义务教育法列入立法计划开始,义务教育法修订经历了一个不寻常的历程。

2004年6月,教育部将义务教育法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随即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等37家中央单位,以及上海、黑龙江、深圳等47家地方政府的意见,并多次进行调研。200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在对送审稿进行三次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义务教育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还就征求意见稿向曾提出过议案、提案的740名全国人大代表、44名全国政协委员以及有关中央单位、地方政府、义务教育学校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2003年到2005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为做好审议准备工作,先后到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0多个县市调研,考察了200多所义务教育学校,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其慎重程度,实属罕见。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6年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

2006年4月27日,为了更好地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一并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和国务院关于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报告。4月28日,又对这两个文件一并进行了分组审议。这种旨在探索立法与执法监督相互促进的模式,在全国人大的立法史上也是第一次。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有专家认为,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是在我国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我国义务教育制度进行的重新思考和定位。这部法律的实施,也必将拉开我国义务教育向着均衡、公平方向快速发展的序幕。

义务教育实施主体、管理主体需界定

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对义务教育经费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贫穷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

学者们认为,在修订案中,法律条文提及更多的是政府要做什么、怎么去做,以及政府的责任和权利是什么,相反,却没有规定学校在义务教育上有哪些权利,作为义务教育的实施主体,学校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权利保障,这应该是一种法律制度上的缺失。

民办教育家、广州信孚教育集团总裁信力健认为,整个修订案里面没有明确义务教育的实施主体和管理主体是谁。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应该分制。谁来办教育、谁来提供资金、谁来管教育,这是三个概念。他进一步认为:不能是谁出钱就由谁来管教育,政府可以出钱,可以兴办教育事业,但是在实施义务教育方面应该把权利放给义务教育学校。

有人认为,必须要给予学校一定的权利,这样才能发挥学校的积极性,激发教育创新热情。

此外,学者们认为,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其主体包括国家、社会、家庭三方,而受教育者是权益主体,而不是义务主体,既如此,受教育者有没有不接受义务教育的自由?有条件的家庭,家长可能考虑不把孩子送到学校接受教育,或者自己在家里教育孩子,这有没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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