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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公务员考试行测部分法律知识要点:刑事诉讼法

公务员2006-10-23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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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公务员考试行测部分法律知识要点:刑事诉讼法(5)


 第五专题 刑事证据  
  1.证据的种类:  
  (1)物证、书证:   

  两者对案件的证明方式是不一样的,物证以三种方式(存在状态,如笔记本电脑位于桌上;其外部特征,如刀伤;内部属性,如胃内有剧毒农药),书证非此三种方式,以其记载的内容或所表述的思想,如贪污案件中的帐册,反动标语。若材料非以其记录内容,而以存在状态与案件有关时为物证;并非所有书证都要写在纸上,如交通事故后,现场有一块碑,碑上记录地名,则碑为书证,若车撞歪了碑,则碑为物证。  
  (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案被告人之间不能互为证人证言(这样是达到自证其罪的效果)。  
  (5)鉴定结论:  
  以鉴定人的名义做出;  
  刑诉法第121条规定,侦查过程中做为定案根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之被告人,被害人;被告人、被害人认为有疑问,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鉴定结论是证据当中的一种,不是判决,是否采用由司法机关进行判断。  
  (6)勘验、检查笔录:固定勘验、检查过程的文字材料,原因是我国警察不出庭作证。  
  (7)视听资料:种类:录音、录像资料和计算机数据盘。  
  实践中新的出示证据的方式,如幻灯片,打印的证人证言??不应如此  
  客观性: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关联性: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  
  法律性:任何证据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刑诉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诱供,非法方式收集的三类证据,不作证据使用)任何证据都必须采取法定的形式,每一种证据都必须按照特定的要求以其法定形式表现出来(决定证据的形式不在于内容,而在于载体,例如张三和李四起争执,张三枪杀李四,张三供述杀李四(犯罪嫌疑人供述),隔壁王五描述张三枪杀李四(证人证言),开庭时张三承认以该枪杀李四(枪为物证));一切证据必须在法庭上查证属实后做为定案的根据(质证)。  
  2.证据的分类和区别:  
  (1)物证与书证:  
  (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只要有司法人员接触,则为原始证据,不是以法官为标准。  
  (3)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4)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鉴定结论,书面化的个人意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视听资料反映言词的,属言词证据,反映实物的,属实物证据。  
  (5)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所包含的信息量能否指出犯罪人是谁?能,则为直接,不能,则为间接。张三看见王五杀李四,则为直接证据,现场提取一枚王五指纹,指纹是间接证据。  
  3.证据的原则:  
  a.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案被告人之间不能互为证人证言(这样是达到自证其罪的效果)。  
  b.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三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包括辩解))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c.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d. 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4.证人:  
  a.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聋、哑人陈述看到的情形、盲人陈述听到的情形可以作为证据。  
  5.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  
  6.证明:  
  证明对象,最高法院《解释》52条规定,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实体法事实: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程序法事实:关于回避的理由,不公开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耽误诉讼期限等等;  
  免证事项: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预决事项,已经生效的判决确定的事实;推定事项,以一个基础事实存在推定另一个事实必然存在,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持有行为的犯罪行为(持有毒品罪,私藏枪支弹药罪)  
  7.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  
  自诉案件为自诉人,公诉案件中为公诉人,被告人无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持有犯罪中有举证责任  
  8.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具体如下:  
  所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用以定案的证明之间不能存在矛盾,存在矛盾要排除;  
  案件中全部证明事项有相应证据证明,并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利用证明定案不具有其它可能性,结论是唯一的。  
  证明有罪的标准是确实、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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