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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刑法学练习试题及答案

招警2006-11-3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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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刑法学练习试题及答案(6)



六、名词解释题

1、数罪并罚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即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2、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

3、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4、缓刑是指对原判刑罚有条件地不执行的一次刑罚制度。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个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不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七、简答题

1、答: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如下规定:(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究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答:(1)直接客体不同,后者只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前者除财物所有权外,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2)客体方面不同,前者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后者是乘人不备,公然夺走公私财物。(3)法定刑不同,前者法定刑比后者重。

3、答:(1)其认识因素上的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其意志因素的特征表现为,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危害行为,是轻信凭借一定的条件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八、论述题

1、答: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将原判处的刑罚予以减轻的一种制度。

其适用条件为:(1)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受这些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经过一定时间改造,凡符合减刑条件的,都可以减刑。(2)只适用于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减刑最为重要的条件。不具备这个条件,即使所判处的刑罚符合减刑规定,也不能适用减刑。(3)必须有一定的限度。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减刑和假释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法律后果不同。减刑没有考验期,被减刑释放的人,即使再犯新罪,减去的刑罚也不再执行;假释有考验期,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就撤销假释,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3)执行地不同。被减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刑期未满,仍要在改造场所执行,不能恢复人身自由;假释是附条件提前释放,犯罪分子被宣告假释后即回到社会上,恢复人身自由。

2、答:(1)相同点。①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②二者都是为了排除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侵袭而采取的紧急措施。③都可能造成法律允许的损害,而不负刑事责任。

(2)不同点。①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与不法行为的斗争;紧急避险是两个合法利益的冲突,是牺牲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保全另一个较大的合法利益。②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侵害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可以是各种各样的。③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本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而紧急避险则可以对没有实施侵袭的人的权益或其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④对行为的要求不同。正当防卫行为,法律没有对防卫办法加以限制;而紧急避险只有在没有其他办法可以避免危险的情况下,才能执行。⑤必要限度的标准不同。正当防卫所引起的损害,可以等于或者大于所要避免的损害,紧急避险所引起的损害则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⑥行为主体要求不同。正当防卫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而紧急避险的主体,法律则有一定的限制,即为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点责任的人。

九、案例分析题

1、周某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本案这位妇女去田间劳动碰到盗剪后悬落在田间的电线触电死亡,所以对周某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处罚。

破坏电力设备,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这种犯罪必须是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周某盗架在田间供生产用的电线,威胁到公共安全,与盗窃罪不同,所以周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由于其犯罪行为致使妇女触电死亡,所以对周某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应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条款处罚。

2、赵某的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这两个罪名,属于想象数罪,应按其中一个重罪,即故意杀人罪论处。因为从主观上讲,赵某既有杀害特定对象何某的故意,也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故意;从客观上讲,赵某深夜引爆炸药包的行为,从自然的角度看,只是一个行为,但从法律上看,它既是一种杀人的手段,又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两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和公共安全。所以,这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想象数罪,以其中一个重罪,即故意杀人罪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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