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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公安警察招考冲刺练习题及答案(2)

招警2006-12-3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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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公安警察招考冲刺练习题及答案(2)(9)


15.BD
[解析]
1993年4月26日《公安部关于对不满14周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未满14周岁的人犯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办理,即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收容教养。也就是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处罚”的人既包括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罪,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包括未满14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16.ABCD
[解析]
行政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中具有以下职权:①检查权,即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以及职务活动中的行为实施检查的权力。②调查权,即对监察对象就特定事项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③监察建议权,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就监察事项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力。④处分权,即依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监察机关监督警务活动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①经常性的一般检查,即通过对监察对象执法情况、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促使监察对象严格执法,改进工作。②专项检查,即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或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针对监察对象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检查,以纠正监察对象工作中的偏差,揭露和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改进意见,以避免和消除类似问题的发生。③立案调查,即监察机关对在一般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单位或个人检举、控告的,以及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违法违纪案件,经过立案程序开展的调查。
17.ABCD
[解析]
法制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2)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有关人员,可以停止执行职务。
(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已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需要给予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国家赔偿。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18.ABCD
[解析]
国家权力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①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制约。②对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经费的预算、决算进行审查,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③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公安工作的不适当的决定或者命令。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公安机关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汇报,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作出决定。⑤通过对公安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议案,要求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改正错误的、不适当的行为。⑥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享有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提出的申诉和意见的监督权。
19.ABCD
[解析]
《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和要点是:
(1)对党忠诚。其要点是:坚定信念,听党指挥,维护宪法,忠于祖国。
(2)服务人民。其要点是:热爱人民,甘当公仆,爱憎分明,除害安良。
(3)秉公执法。其要点是: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
(4)清正廉明。其要点是:艰苦奋斗,克己奉公,防腐拒贿,不沾不染。
(5)团结协作。其要点是: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6)勇于献身。其要点是:忠于职守,业精技强,机智勇敢,不怕牺牲。
(7)严守纪律。其要点是:服从领导,听从命令,遵守制度,保守机密。
(8)文明执勤。其要点是:谦虚谨慎,不要特权,礼貌待人,警容严整。
20.ABCD
[解析]
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五条禁令”。这“五条禁令”是:
(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4)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5)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条禁令”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五条禁令”不一致的,以"五条禁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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