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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公安招警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

招警2006-12-3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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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公安招警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3)


11.BC
[解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年满16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1)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5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3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
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5)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7)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引诱他人卖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8)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卖淫、嫖娼的;
(9)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10)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情形的。
12.ABCD
[解析]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①年龄不满14周岁的。②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③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④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13.BCD
[解析]
执行监督即对公安机关负责的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其内容主要有:①对看守所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实行监督。②对拘役所收押罪犯的活动实行监督。③对看守所、拘役所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④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督管理活动实行监督。在上述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
14.ABCD
[解析]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①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②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③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15.ABC
[解析l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
(1)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2)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
(3)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5)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
(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7)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16.ABCD
[解析]
警务公开的形式和办法有:①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公布。②在公共场所和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置公示栏、牌匾,或印发“警务公开手册”等形式公布警务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宣传有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③公安机关基层单位要将群众常办事项所需手续、程序、时限等印成“警民联系卡”、“便民卡”或“明白卡”,还可以通过邮电部门设立电话查询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立电脑触摸屏,方便群众查询和办事。④看守所、收容教育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监管场所要将被监管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等张榜公布。⑤通过口头告知的办法,使到公安机关办事的社会各界群众及时了解办事程序和要求,使被传唤对象或犯罪嫌疑人知道依法享有的权利。
17.ABCD
[解析]
辞退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这样既可保证公安机关顺利行使辞退权,又可保证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规定的辞退程序是: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
(4)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可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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