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

招警2006-12-30gzhgz.com信息来源

A-A+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专门业务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科级(含)以下人民警察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专门业务培训,取得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合格证书后,才能继续从事人民警察执法工作。

第三条 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每五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基本素质标准

第四条 担任人民警察必须达到下列基本素质标准:

(一)具备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应具备的条件;

(二)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国家公务员和人民警察的纪律、条令、条例和其他规章制度,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

(四)掌握公安业务基础知识和岗位工作必需的基本技能,正确执行与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基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第五条 公安机关各专门警种和重要岗位的人民警察,除具备人民警察基本素质外,还必须达到从事专门警种和重要岗位工作的特殊素质要求。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 考试考核组织

第六条 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是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的主管机构,由公安部、人事部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领导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工作。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考试考核组织工作,承办上级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工作。各专门公安机关可视情成立专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委员会在考试考核期间设考试考核办公室,挂*本级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考试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辅导课程

特别声明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站所提供的招警信息仅供参考,请以官方机构发布为准,本站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负任何职责。
转载贵州好工作招警信息请务必注明出处(http://www.gzu521.net)。信息版权归原始作者所有。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修改或删除处理。

招警复习资料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及时获取"最新"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