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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监督-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

招警2006-12-3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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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监督-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2)


  (2)审查批捕。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3)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主要内容有:①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②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③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④有无附带民事诉讼;⑤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审查起诉,并根据起诉的条件分别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4)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①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②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③伪造、隐匿、销毁、偷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④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⑥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⑦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⑧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孽息的;⑨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⑩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采用口头、书面形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的口头通知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5)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负责的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进行监督,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有:①对看守所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进行监督;②对拘役所收押罪犯的活动进行监督;③对看守所、拘役所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④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督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行政诉讼监督
  1.行政诉讼监督的概念。

  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促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监督形式。<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行政诉讼监督的意义。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实现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这种监督具有以下意义:(1)行政诉讼监督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权威的司法保障。
  (2)行政诉讼监督能有效的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3)行政诉讼监督能增强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民主和法治意识作用。
  3.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
  (行政诉讼法)第1l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4.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社会监督
  1.社会监督的概念。

  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2.社会监督的性质。
  社会监督虽然不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但这种监督体现了人民直接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使公安机关的工作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的。
  社会监督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
  3.社会监督的形式。
  社会监督是公安执法监督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形式主要有:(1)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方式进行。(2)公民个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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