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案例第四章公安行政责任(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案例七 正确认定公安行政违法行为
案情摘要:
2002年1月19日,某县客运站杨某,为索要工资与刘某之妻张某发生口角并打架。被拉开后,刘某赶来先动手揪住杨某的头发互相撕打。李某把他们拉开,并将张某拉到运管所,刘某也随之过去。之后,刘某之弟也闻讯赶来,见杨某在售票室内,便叫杨出来,杨未动,在场的人将刘某之弟推走到运管所。随后,杨某将售票室的门锁上,到隔壁杨家煤仓里拿一支双管火药枪(已装药顶火)揣在兜里,约10分钟左右,来到运管所直奔刘某之弟,并质问刘某之弟说:“咋个意思?” 刘某之弟见杨某的手插在兜里,好象有东西,便突然上去踹杨一脚,随后刘某上去抱住杨,双方互相撕打。刘某边打边抢杨某兜里的东西。两人一直撕打到走廊上的汽水箱子旁,刘某拿起一个汽水瓶照杨的头部打击,致杨头部外伤出血,火药枪也被刘某抢下。刘某离开现场后,刘某之弟继续与杨撕打,被拉开后,杨某去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头皮裂伤,住院11天。
2002年3月28日,县公安局以刘某殴打他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分别作出两个裁决各拘留10天,合并执行20天,负担杨某医疗费用;以刘某之弟殴打他人为理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决拘留10天,负担杨某医疗费用。
问题:如何正确认定公安行政违法行为?
评析:
公安行政违法是指公安机关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在本案中,刘某和刘某之弟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殴打他人。县公安局裁决二原告殴打他人予以行政拘留10天并负担医疗费,其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刘某就同一事实,同一行为又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裁决拘留10天,合并执行拘留20天,显然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该案中刘某的行为属于“一人有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刘某殴打杨某虽然先后发生了两次,但这两次仅隔十分钟左右,实属一种行为的连续。县公安局将两次行为截然分开,对刘某实施两种处罚,显然不妥。何况第一次撕打双方均无伤害后果,不具有可罚性。刘某殴打他人虽然在客观上起到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作用,但由于出自刘的一个行为,既然已经以殴打他人某进行处罚,就不宜再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予以处罚。本案刘某的行为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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