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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三节:人民警察法律关系

招警2006-12-3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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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三节:人民警察法律关系(2)


作为是指警察法律关系主体积极实施某一行为。例如:公民因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便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予以治安处罚行为。这种警察机关对违法人员进行的处罚行为形成警察法律关系。
不作为是指警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当履行某种义务,而当事人没有实施该行为。包括警察法律法规确定的警察主体应履行的职责而没有履行,从而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包括警察行使职权中的相对人依法应履行的义务,而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律要求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例如:在公安机关对旅馆业的管理活动中,要求旅客住宿旅馆应进行登记,而当事人未实施该行为,必将受到处理或处罚。
(三)人民警察法律关系内容
警察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警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于在警察法律关系中,警察法律关系主体被分为警察主体和警察行使职权中的相对人,警察法律关系内容也就随之表现为警察主体的职权与职责和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是警察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警察法律关系内容,警察法律关系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三、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失
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失,以相应的警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以一定的警察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因。所谓警察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导致警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失的客观事实。人民警察法律规范与警察法律事实在人民警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失紧密联系。只有人民警察法律法规,没有警察法律事实出现,人民警察法律关系不可能产生,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没有相关的人民警察法律法规,产生的不可能为警察法律关系。
(一)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产生
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产生即警察法律关系的形成,是指人民警察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警察法律规范上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构成。在实施社会治安秩序的管理活动中,公安机关依法享有实施治安管理的各种权利,作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就有服从被管理的义务。例如:婴儿的出生,依法就形成了户主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的义务。实际构成了管理与被管理警察法律关系。
(二)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变更
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变更,指人民警察法律关系产生以后,在消灭以前的警察法律关系存续中,人民警察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或该关系中的部分内容发生了变化。
1、警察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变化。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变化是指警察法律关系内容不变,但警察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发生了变化。例如:公安机关因机构的改革,造成公安机关机构的合并、独立等,但公安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仍然有效。
2、警察法律关系内容的变化。法律关系内容的变化是指警察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但权利与义务发生了增加与减少的事实。例如:某县公安局作出对相对人罚款200元罚款决定后,复议机关经复议后,依法改变了原处罚决定,将200元罚款改变为5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权利与被处罚相对人的义务发生了变化。
(三)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消失
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消失,是指人民警察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一方或双方消失或权利与义务关系消灭。人民警察法律关系主体消失,依法以法律关系主体存在为条件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就自然消失。权利与义务关系消灭有两种情况:
1、警察法律关系内容已经实现。警察法律关系内容已经实现,指原人民警察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内容,由于权利已经完全实现或义务已经履行,该警察法律关系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已经实现而导致人民警察法律关系消失。例如:被公安机关处予罚款的公民已按规定交纳了罚款后,原处罚关系消失,不再继续。
2、警察法律关系内容被撤销。警察法律关系内容被撤销,指原人民警察法律关系内容由于行政救济的原因,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人民警察法律关系因此消灭。例如:某甲被公安机关处予1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某甲提起了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撤销了该处罚决定。从而使原处罚关系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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