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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第一节:人民警察权力概述

招警2007-01-31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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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第一节:人民警察权力概述(2)


警察权力的执行者是指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警察法律法规关于警察权力的规定是属于精神范畴。要把这种精神因素变成物质力量,必须通过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掌握和行使。即通过警察行为,才能变成社会力量,产生治安效益。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是警察权力构成诸要素中的核心要素,是实施警察权力的行为者。所以,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如何,对警察权力的正确实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二)警察权力规范是警察法规中有关警察权力的准则
警察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由警察法规规定了人民警察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中适用各项权力的对象、罚则、方式、原则和程序,对警察权力的实施起着规范作用。
(三)警察设施和装备是警察权力构成的物质基础和实力因素
警察设施和装备包括武器、械具、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监禁场所等。人民警察行使权力时,需要迅速、及时。有时还可能发生对立、对抗、斗争等现象,具有一定危险性。因此,需要一定的物质作为保障。
(四)警察权力信息是人民警察之间进行联系的中介
是使警务工作对象接受和服从警察权力,使社会了解警察权的实施情况所不可少的要素,包括指令、命令、通令、意思表示等。
由此可见,警察权四要素完备才能成为正常行使现实的警察权力。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的权力主要有:行政处置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紧急状态处置权;刑事执法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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