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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第五节:紧急状态处置权

招警2007-01-31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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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第五节:紧急状态处置权(2)


3、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条件。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必须是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关于使用武器的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害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上述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如果,人民警察遇有犯罪嫌疑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或者犯罪嫌疑人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二、人民警察送的优先权
人民警察送的优先权是指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优先使用单位或私人的交通工具权、通信工具、场地、建筑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3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一)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权
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供公众乘用的运输工具,包括旅客列车、飞机、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列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索道缆车以及水上航运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优先通行权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通过交通阻碍的区域。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人民警察出示相应的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遇到交通阻碍时,可以优先通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目的必须是为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如需要紧急抢救公民的生命、财产,需要紧急追捕、搜查逃犯,查证重大案件的有关线索或者证据,紧急赶赴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现场,紧急调运侦破刑事案件或者突发事件的武器、装备、物资等,才能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优先使用权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刑事诉讼中,因侦查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行使优先使用权应注意及时归还,应根据具体情况支付适当费用,实行有偿使用。警察人员因行使优先使用造成财物所有人有经济损失的,公安机关应予经济补偿。
所谓紧急需要,是指人民警察为了紧急追捕人犯、抢救公民生命、财产等紧急情况。人民警察在侦查犯罪过程中,遇到追捕人犯或抢救公民生命、财产等紧急情况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是指电台、电话、手机等。场地包括文化娱乐场、体育场、影剧院等。建筑物包括房屋、桥梁等。
(四)法律责任
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特殊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时的法律责任:
1、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5条第4项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地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拒绝或者阻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支付费用及补偿。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对优先使用交通、通讯工具,占用场地、物品等,或使用或借用之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的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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