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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五章第三节:人民警察的纪律

招警2007-01-31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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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五章第三节:人民警察的纪律

第三节 人民警察的纪律

一、人民警察纪律的概念
人民警察纪律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对人民警察实施的禁止性纪律规范,要求人民警察承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2条,对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纪律作出十二项不得实施的行为规定。
二、人民警察纪律的范围和基本要求
(一)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根据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需要,基于人民警察的性质,要求人民警察不得以任何方式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实施任何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行为,是对人民警察有关政治活动方面的限制。其内容包括:人民警察不得在公开场合散布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声誉、形象和威信的口头或书面言论;人民警察不得参加国家明令取缔、禁止以及未依法得到批准的社会团体或组织;人民警察不得参加以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人民警察不得参加罢工的任何活动。
(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是指涉及或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关系到警察机关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在一定时间、期限内只限定一定的人员知悉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科学技术等重大事项,警务工作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是每一名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警察人员应当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警察人员必须妥善管理使用涉及秘密的一切文件材料,保证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不外传,不丢失。
(三)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办理各类案件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客观事实是惩处违法犯罪的基础。弄虚作假,隐瞒案情是指办案人员为了获得某种私利,或者出于某种特殊原因及推卸责任,用虚假事实或不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是用利用虚假的证据办理案件。该行为的结果就是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使违法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所以,人民警察办理案件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行为,必须依法严加惩处。
(四)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刑讯逼供是指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获取口供,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人民警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办理各种案件时,严禁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因为,实施刑讯逼供的行为是产生冤假错案的根源,也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对被监管的人犯,也必须施行人道主义,严禁体罚、虐待人犯。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使人犯认罪服法;另一方面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五)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监禁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未经批准擅自将公民收容、拘留或逮捕,剥夺其人身自由。
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指警察人员滥用职权而非法管制和限令公民只能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活动的行为。
非法搜查,是指违背法律规定,实施了对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进行搜寻、查找的行为。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行为。既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人民警察依法享有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及搜查的权利,但是必须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
(六)不得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利用职权,采取威胁或要挟等违法的方式和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索取、收受贿赂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了行贿人所谋取的私利,非法索要他人的财物或收受他人的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一旦发生,将会严重损害人民警察的形象。人民警察法将其专门作为一项纪律予以规定,就是为了保证人民警察队伍的廉洁性。
(七)不得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是指自己直接动手,或者自己不动手,而是唆使别人使用暴力行为伤害他人的行为。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表现形式有用拳击、脚踢、用器具对他人实施打击或用绳索捆绑导致他人身体伤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一项重要权利。人民警察在任何时候均不能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也不能采用唆使别人的方法实施打人行为。
(八)不得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有权依法对实施违法行为的相对人实施处罚。但是人民警察实施处罚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谓违法实施处罚,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而实施了对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处罚行为。
所谓违法收取费用,是指违背国家法律所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范围而收取相对人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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