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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七章第五节:人民警察的权益保障

招警2007-01-31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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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七章第五节:人民警察的权益保障

第四节 人民警察的权益保障

一、人民警察的工资、津帖和福利保障
(一))人民警察工资
工资是劳动者根据其劳动所获得的以货币方式表现的收入。人民警察属于国家公务员范畴,实行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是指公务员以其知识和技能为国家提供服务后以货币形式从社会领取的劳动报酬,也可以说,是国家根据按劳分配原则以货币形式分配给公务员个人消费的一种形式,是公务员劳动创造价值的货币表现
根据人民警察的特点和实行公务员制度的要求,人民警察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警衔津贴、工龄工资等组成。确定人民警察工资待遇的原则是“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人民警察工资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与警衔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体现了人民警察队伍的特点,对稳定警察队伍具有重大的积极作用。
(二)人民警察的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5条在对人民警察工资制度所作出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享受的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 人民警察的警衔津贴,按照不同的警衔级别确定不同的标准,人民警察根据自己警衔,享受相应的津贴补助数额。警衔津贴是人民警察工资的一种补充的形式。
(三) 人民警察的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要努力建立人民警察的特殊公务员工资待遇和津贴制度。现在的工资和律贴未能体现警察工作强度、难度的“按劳分配”的原则。应当进行改革创新,将民警职级待遇与公务员的职务级别相区别,建立体现公安执法特色的以警衔为主的民警职务系列,以警衔为主来决定人民警察的工资待遇和各项津帖的制度:年休假和体检制度;因公负伤快速救治制度;因公牺牲抚恤制度;因公伤亡保险制度。
我国人民警察的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人身保险。
人民警察的福利是国家和单位为解决人民警察生活方面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对人民警察所给予的经济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顾,主要有福利费制度、探亲制度、困难补助制度、取暖补贴制度、交通费补贴制度和年休假制度等。
二、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保障
(一)抚恤的概念
抚恤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职人员和部队的官兵在职期间因公(执行职务)而受伤致残或死亡时,对其本人或其家属给予金钱和物质上的补偿。
所谓抚恤优待,是指对国家规定的一些特殊的对象在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提供种种补贴、照顾和优先。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先优待。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二)抚恤优待的内容
1、人民警察死亡抚恤优待。人民警察死亡的,根据死亡的性质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三种情形。人民警察死亡后,根据人民警察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间的工资收入,由死亡警察家属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机关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革命烈士4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20个月工资;病故人民警察10个月工资。
2、人民警察伤残抚恤优待。根据《军人抚恤金条例》和公安部、民政部的有关规定,除按规定领取伤残等级相应的抚恤金.其中特等、一等伤残者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乙级以上的伤残享受公费医疗,三等伤残者医疗费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与革命残废军人一样,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减价优待。领有《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后一年内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3、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死亡抚恤优待。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一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或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被国务院授予英模称号的,增发35%,被公安部授予英模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加15%;立三等功的,增发5%。
三、对人民警察实行抚恤优待的意义
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人民警察在行使职权、履行义务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并且是具有生命危险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同现役军人享有同样的抚恤和优待,是十分切合实际的。人民警察法的该项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人民警察的关心和爱护,同时又是激励人民警察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勇于献身的精神。解除人民警察的后顾之忧。对稳定警察队伍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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