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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八章第四节:人民警察执法外部监督

招警2007-01-31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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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八章第四节:人民警察执法外部监督

第四节 人民警察执法外部监督

一、外部监督的概念
外部监督是指由国家的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人民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人员的监督。
(一)检察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指我国人民检察院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全体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情况实施的专门性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是一种法律监督。是解决立法、执法之间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
(二)检察监督的特征
1、法定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只有使监督主体、监督形式、监督手段、监督后果法定化,才能有效地达到监督的目的。
2、专门性。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专门法律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通过专门性的法律监督,达到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目的。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检察监督仍将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深入,而得到不断的加强和充实。
3、监督对象的特定性。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对象和内容,主要是警察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执法内容和程序。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所有执法活动,均属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对象。
二、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内容
(一)对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的监督
1、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的监督。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申诉案件。
2、侦查监督。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实体内容的监督,程序是否合法的监督,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是否合法的监督。
%26#61472;%26#61472;3、看守所、监狱及劳动改造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监狱关押人犯,监狱及劳动改造机关的管理教育人员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看守所条例》和《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实施办法》规定,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教养机关受人民检察机关的监督。
(二)对人民警察行政执法的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的监督。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维护治安秩序、交通秩序,进行边防、消防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违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行为等,能够严格依照行政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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