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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八章第七节:公安机关的督察制度

招警2007-01-31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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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八章第七节:公安机关的督察制度

第七节 公安机关的督察制度

一、公安机关督察的概念
公安机关的督察制度,是指县以上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和遵守政策、法律、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各项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的总称。督察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方式和原则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遵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具有以下特点:主体的特定性;内容的广泛性、对象的双重性和督察监督的及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7条规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民警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进行监督。” 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提供保障。
国务院1997年6月20日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督察例》,建立督察制度将是公安机关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的新内容。公安机关的督察监督,以发现、纠正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中的失误和偏差,提高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整体执法水平,改善公安机关执法状况,提高公安队伍素质为目的。因此,公安机关内不论是从事执法、司法的人员,还是从事政工、人事、后勤等工作的人员,凡人民警察均属督察监督的对象。
二、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的意义
(一)建立督察制度对于加强和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建立督察制度将推动民主政治建设,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避免和减少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需要;增强广大干警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扩大了原有监督机构的职权,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和遵守纪律、履行职责、义务、行使权力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统一的,全面的监督;对公安机关内部现行的监督机制的重大改革,加强和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二)建立督察制度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加强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严格依法行使职权,遵纪守法促进廉政建设,必须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准确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督察制度对于“从严治警”和“依法治警”,增强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和树立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
(三)保护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的根本任务,是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行和遵守政策、法律、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督察制度,是为了强化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依法保护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督察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违纪行为,并通过教育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减少和杜绝问题的发生,达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督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各级督察机构在工作中必须坚持下列各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督原则
督察机构是公安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机构,各级督察机构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督。依法进行督察的内容包括:依照法定职权进行执法监督;依照法定的管辖权和法定的程序进行开展监督活动。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做到证据确凿可信,定性准确无误。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和法规和规定作了公正处理。即要符合实体法规定,也不能违背程序法的规定。做到正确运用法律、秉公执法,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处于理得当,令人信服。
(三)接受监督的原则
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监督。对有违纪或违法行为进行坚决的、严肃的处理。使督察机构的监督落实到实际当中,使其更具有权威性。
(四)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严格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总要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同志在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上指出:“要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着手,坚决杜绝发生伤害群众感情、漠视人民群众疾苦、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这为当前的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做好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加强警察机关警务督察工作,及时发现、纠正公安民警执勤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是公安机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执法为民、加大依法从严治警力度的具体体现,是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保障。
(五)双重领导和下管一级的原则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督察工作并领导下级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制定本地区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组织、实施对本级公安机关和下级公安机关督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办理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交办的督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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