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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九章第二节: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

招警2007-01-31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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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九章第二节: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2)


(四0不能辞退人民警察的范围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具备下列条件的警察人员不得予以辞退:因公负伤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在孕期、产假或哺乳期内的女民警。
四、人民警察对行政处分的申请复核与申诉
警察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依法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一)申请复核
警察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行政处分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处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二)提出申诉
警察人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行政处分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警察人员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行政处分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三)复核与申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91条规定,复核和申诉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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