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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九章第六节:人民警察其他法律责任

招警2007-01-31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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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九章第六节:人民警察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节 人民警察其他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各项内容、要求使用武器、警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使用武器、警械一般应遵守以下规定:非公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武器、警械;携带枪支必须携带持枪证件,枪支型号与持枪证件内容一致;不得在禁止携带武器、警械的区域、场所携带武器、警械;不得携带武器、警械饮酒;不得将武器、警械交给他人携带或保管;不得私自修理武器、警械或更换武器、警械零部件;武器、警械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武器、警械进入饭店、商店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武器、警械;
不得使用所配武器、警械狞猎;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武器、警械;接受武器、警械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
人民警察如果实施了违反武器、警械管理使用规定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9条规定,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违反武器、警械的案件进行查处,对违反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警察人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在执行职务中使用了武器的人民警察,是否承担违返规定使用武器的法律责任,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具体事实分析判断。一方面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追究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人员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其本人和其他人,防止和减少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行为的再发生,另一方面,要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的职能作用。要使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避免受到错误追究。
二、人民警察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的责任
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2003年12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五条禁令”、其内容是: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严禁携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严禁参与赌慱,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人民警察违反禁令的严肃处理,对所在单位的直接。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予以撤职、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实施刑讯逼供的法律责任
(一)刑讯逼供的范围。刑讯逼供主要是指采用殴打或体罚、虐待人犯的;或在审讯中,对停止犯罪,停止抵抗,丧失抵抗能力的人使用电警棍的。
(二)刑讯逼供的法律责任:实施刑讯逼供的,无论破案成果多大,均不予评功授奖;凡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的,对直接参与的民警,一律清除公安机关,并支持、配合检察院、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指使,授意民警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刑警队、派出所等单位领导,清除出公安机关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的县(市、区)公安局、公安分局局长和主管副局长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案件情节恶劣,造成冤假错案,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主管副局长一律撤职,并调离公安机关,局长一律引咎辞职,拒不引咎辞职的,通过组织程序予以免职。
四、人民警察违反继续盘问规定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必须将适用继续盘问的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建立和完善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及其他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39条规定: 对在适用继续盘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适用
1、适用继续盘问违反禁止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限适用继续盘问,禁止实施下列行为:超适用范围继续盘问;超时限继续盘问;适用继续盘问不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以继续盘问代替处罚;将继续盘问作为催要罚款、收费的手段;批准继续盘问后不立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进行盘问;以连续继续盘问的方式变相拘禁他人;对被盘问人进行刑讯逼供;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被盘问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侵吞、挪用、损毁被盘问人的财物;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实施处罚;其他侵犯被盘问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继续盘问间隙期间,应当将被盘问人送入候问室;未设置候问室的,应当由人民警察在讯问室、办公室看管,或者送入就近公安派出所的候问室。禁止将被盘问人送入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关押,以及将不同性别的被盘问人送入同一个候问室。
2、适用继续盘问未履行法定义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31条规定: 被盘问人被送入候问室时,看管的人民警察应当问清其身体状况,并做好记录;发现被盘问人有外伤、有严重疾病发作的明显症状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10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警务督察部门和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并做好详细记录。因疏于管理导致发生被盘问人伤亡、逃跑、自杀、自伤等事故的;指派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的;警务督察部门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督察、处理或者在现场督察中对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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