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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基础教材第八章第三节

招警2007-01-31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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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基础教材第八章第三节(2)

(二)人民警察纪律的内容

《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这是《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纪律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纪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有关人民警察政治觉悟、政治行为和政治言论方面的规范。

人民警察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信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于社会主义祖国。人民警察一定要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基于人民警察的性质,对人民警察有关政治方面的纪律主要有:不得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形象和威信的口头或书面言论;不得参加国家明令取缔、禁止以及未依法得到批准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以反对国家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参加罢工。

2.组织纪律。组织纪律是对人民警察行动上的要求。一切行动听指挥,是警察职业的一个特点。服从领导,才能达到步调一致,行动统一;执行命令,上级的决定才能得到贯彻。因此,服从领导,执行命令是每个人民警察必须具备的素质,是调整公安队伍内部下级与上级、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之间关系的准则,是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其基本内容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不参与派性活动,听从组织调度,自觉接受监督,无条件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3.工作纪律。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包括积极履行公务,秉公执法,文明执勤三个方面。

积极履行公务,一是严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尽职尽责,恪尽职守;二是正确行使《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各项权力,绝不以权谋私;三是执法不阿,敢于同一切不正之风作斗争。

秉公执法,一是严格执法;二是廉洁执法。.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它的职业活动必须以宪法、法律为准则,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真正做到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在情与法面前要铁面无私,斩断情缘。在权与法面前要维护法律尊严,依法办事,坚持原则。

文明执勤,就是文明礼貌,热情耐心,认真受理群众的报警和求助,不推诿搪塞,不敷衍了事。

4.保密纪律。人民警察要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不该问的坚决不问,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看的坚决不看。绝不允许徇私枉法,给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违者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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