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基础教材第八章第四节(4)
3.授予警衔的标准。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部级正职:总警监。(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每职设两个或几个衔级,这是符合我国国情和警情的。采取一职多衔、职衔交叉的办法,以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授予警衔,可以更好地体现差别,合理评定警衔。由于实行一职多衔、职衔交叉,将会出现少数职务高者在警衔上低于职务低者的现象。对此《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明确规定:“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4.警衔的晋升、保留、降级、取消。(1)警衔的晋升。从人民警察成长的规律看,一名人民警察担任某一职务,从熟悉情况到积累经验、增长才干,一般都需要有一个实践过程。因此,人民警察的警衔等级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和条件下,经考核合格方能逐级晋升。(2)警衔的保留。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配带。(3)警衔的降级。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4)警衔的取消。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人民警察犯罪(包括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四、人民警察的奖惩制度
奖惩,是奖励和惩处的总称。奖励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实施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嘉勉和表彰;惩处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整体利益并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对违反组织纪律并造成损失的人民警察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措施。
为了激发广大公安民警的积极性,发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各项公安保卫工作任务的完成,《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奖惩条例》都明确规定,对在公安工作中表现突出者,给予奖励;对违反纪律并造成损失的,给予惩处。
(一)奖励
1.奖励的种类和等级。个人奖励:授予荣誉称号(一级英模、二级英模),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集体奖励: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2.奖励的审批权限和方式。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第13条规定,个人嘉奖、集体嘉奖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个人三等功、集体三等功,属于地、市公安处、局以下机关的,由地、市公安处、局审批;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公安部机关的,分别由公安厅、局和公安部审批。个人一、二等功和集体二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公安部机关的,由公安部审批。集体一等功和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审批。
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第14条规定,对获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奖章、证书;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提前晋升警衔。对获得奖励的集体,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集体嘉奖证书、集体立功奖状、锦旗。
3.奖励的条件。公安民警个人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积极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并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奖励:(1)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果敢,不怕艰苦,不怕牺牲,表现突出者。(2)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3)在抢险救灾和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中,不畏艰险,舍生忘死,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的。(4)在教学、科研理论研究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理论研究有重要成果,为加强公安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5)在完成本职工作中,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埋头苦干,有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6)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案,有突出事迹的。(7)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工作纪律,清正廉洁,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8)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助人为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突出事迹的。(9)在组织领导工作中,以身作则,团结同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正确决策,开拓进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10)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的。
集体奖励的条件大体包括:(1)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团结协作,不怕艰险,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作出突出成绩的。(2)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行动迅速,措施得当,有显著效果的。(3)在治安管理中,基础工作扎实,防范措施严密,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有显著成绩的。(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事,文明管理,有显著成绩的。(5)在抢险救灾中,充分发挥战斗集体的作用,不惧艰险,团结奋斗,为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6)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强化教育、管理,认真落实目标岗位责任制,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公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7)严格执法,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8)在公安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重要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研究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9)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提供社会服务,成绩显著的。(10)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成绩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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