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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常识考点(一):共同共有

公务员2007-11-12华图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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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常识考点(一):共同共有

常识考点系列之一:共同共有
 

真题考点:

    2007年105题:赵某与黄某2003年结婚,2005年10月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配上发生争议,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 2004年8月黄某出版一部小说所获得的稿费1万元

    B. 2005年3月赵某因车祸受伤所得到的医疗费用赔偿2万元

    C. 2003年6月赵某父母赠与赵某、黄某一幢房屋,价值25万元

    D. 2004年12月12月,赵某与黄某共同购置的一套高档家具,价值4万元

    答案:B

考核知识点:夫妻共有财产:

  ⑴《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④继承、受赠所得财产。此时注意:

    a.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夫或妻个人财产,即充分尊重遗嘱人或遗赠人的意志;

    b.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⑤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⑥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⑦由一方婚前承租、混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

共同财产。

法定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军人的死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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