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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云南公务员考试司法类专业试题及答案

公务员2008-07-18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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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云南公务员考试司法类专业试题及答案(4)

2008年云南公务员考试司法类专业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2.A3.C4.C5.B6,A7.D8.B9.C10.C11,C12.D13.D14.C15.D

    16.A17.C18.C19.D20.C

    二、多项选择题

    1.AB2.AD3.ABCD4.ABCD5.CD6.ABCD

    7.ABCD8.ABD9.ACD10.ABCD

    三、简答题

    1.(1)过错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这是各国法律中传统的最基本的归青原则。但是由于现代化大工业的发展,为了充分保障社会安全和人体健康,约束和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现代各国的法律中还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即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即使无过错,按法律规定也要承担法律责任。(2)责任自负原则。法律责任一般由违法行为者自己承担,不能株连家属和其他人。(3)责任法定原则。对违法者是否要追究法律责任,追究何种法律责任,采取何种法律责任承担方式,追究多重法律责任以及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都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

    2.(1)主体适用范围。劳动法的主体适用范围确定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劳动者。此外,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劳动法。日常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工作者,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务工、经商的除外),现役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但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劳动者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人员等,应当适用劳动法。社会目前存在的家庭用工(如保姆),民间以个人或者家庭的名义雇请的临时性帮工等,因为家庭或者个人都不是劳动法的用工方主体,因此,所涉及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所产生的争议也不属于劳动争议。

    (2)空间适用范围。《劳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都受劳动法的管辖。因此,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无论其中国籍职工或者外国籍职工,都受我国劳动法的管辖和保护。中国境内的企业,在承揽外国工程建设等项目后,其管理机构及其劳动者都在外国工程项目所在地从事劳动,所产生的劳动关系及其劳动者,按照企业国籍国和劳动者属人管辖原则,仍然应适用我国劳动法。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与其外方职员所产生的劳动关系,应由外国企业所在国劳动法管辖;它们在中国招用的劳动者,按照劳动者属人管辖原则,仍应适用我国劳动法。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国家承担赔偿责任须符合下列条件:

    (1)损害必须是国家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

    (2)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

    (3)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4)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不是想像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

    (5)国家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赔偿是法律规定的。

  四、论述题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适合我国国情,有助于照顾到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的不同情况。我国建立民族自治地方,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形式,大致有三种类型:以一个少数民族为主,同时又包括了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的自治地方;以两个或三个少数民族为主,同时又包含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联合起来的自治地方;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

    (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应当享有平等的管理国家、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代表除汉族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的人大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共同商讨国家大事,这既体现了不管民族大小,各民族一律平等,都可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同时又体现了中央统一集中的领导, 各族人民都通过全国人大来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少数民族还能在本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依照法律的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设立了自治机关。自治机关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在自治机关中,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要负责人。自治地方应注意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所有这些,都是各少数民族享有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可靠保证。

    (3)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照顾少数民族的条件和特点,便于因地制宜,囚族制宜。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极不相同,各民族发展很不平衡,特别是一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相对落后。要引导少数民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不能采取“一刀切”、“齐步走”的方法。只有充分照顾到各少数民族的条件和特点,采取切合实际的做法把少数民族紧紧团结在祖国大家庭当中,才能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很好地使少数民族从相对落后的状态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从而使少数民族在祖国大家庭中按照自身的特点和条件,自主地、因地因族制宜地发展本地区经济、文化事业。

    (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的繁荣结合起来。我国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国家通过组织各民族互助支援,特别是组织内地的省市对少数民族对口支援,来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各项事业。国家还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培养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加快少数民族的前进步伐,早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此同时,国家也充分组织和利用各少数民族地区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开发资源,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做贡献,使国家早日富强起来。

    五、案例分析题

    1.某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法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5条,撤销其查封甲库存及委托代销的挂历的决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其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根据《某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某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有管理文化市场的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也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认定一个管理部门是否也同时是行政处罚主体,应看其是否有法律规定或授予的行政处罚权。本案中,对于在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工商管理法规定的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不享有行政处罚权,也不具有行政处罚执行主体的资格。

  2.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强行拆除甲的房屋是违法行为。

    (1)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没有权力强行拆除甲的违章建筑。强行拆除甲的违章建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在行政管理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的义务时,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有两种:一是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一是人民法院。即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相对方拒绝履行义务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行政机关要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否则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尽管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是对甲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由于其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而实施了行政强制执行的行为,其行为也是违法的。

    (2)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在程序上也是违法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直接影响着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权益,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本案中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既没有对强行拆除决定进行复核、通知当事人到场,也没有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妥善保管,这些都不符合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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