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09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提出对策的必备理论

公务员2008-08-12人事考试网信息来源

A-A+

2009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提出对策的必备理论(3)

  从材料当中我们可以确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仍然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较多的农村落后地区,不少家庭还受“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封建思想的毒害。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我国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

  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三)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

  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在近二十多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当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四)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

  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得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纵容。

  (五)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

  《中国妇女报》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55%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加之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从行政学的角度提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在观念上要树立全新的男女平等观念,加强意识防范。

  要加强防范,减少和制止家庭暴力,首先应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和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树立性别平等观念,破除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等陈腐观念,形成尊重妇女的社会风尚。在基层,特别是在司法、执法部门的日常工作中,要对广大妇女进行普法教育,使其认真对待第一次家庭暴力,要认识到家庭暴力如容忍了一次就会有更多次,而且一次比一次严重,在遭受暴力时应及时请求居委会社区及相关机构出面协商解决,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与孩子的人身安全,如遇危险不应再以“家丑不可外扬”来约束自己,要大声求救尽可能让邻居听到或寻找机会报警,在受伤后要及时救治,要求医生详细、准确、客观地记录伤情,为进一步寻求司法鉴定创造条件,最好在第一时间到派出所,请求他们开出验伤通知书,到指定医院验伤或司法鉴定部门做伤情鉴定,为今后法律救助保留有利的证据。总之,对待家庭暴力问题我们要在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齐抓共管,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构筑防范网络,增强社会防范,不断拓宽家庭暴力的社会救济范围。

  一是在公安基层派出所和110报警中心增设“维权报警台”,确保受害者报警后,在最短时间内,家庭暴力得以制止并得到依法处理。二是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点,建立社区维权站,开通热线电话,设立投诉信箱,接受妇女群众的咨询和投诉,坚持有访必接,有接必办,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援助。三是建立完善伤情鉴定中心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让需要救助的妇女儿童及时得到伤情鉴定,获取充分的证据,维护受害者权益。四是加强心理健康咨询工作,让那些工作压力大、心理压抑的人通过心理上的疏导,解除紧张焦虑状态,防止和避免家庭暴力的产生和发展。五是充分发挥妇女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满足不同妇女群体多样化需求;同时充分挖掘社区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组建多种类型的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在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及社会的稳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防范,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力度。

  司法救助是国家救助形式,具有法律强制力,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最终救济方式。

  首先要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建立夫妻侵权责任,并不是否认夫妻关系存在着较多伙伴关系的特点,否则就不需要那些调整夫妻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了。因此,实施这项制度应周密考虑,区别对待。可以引入各种民事责任形式,例如对婚姻存续期间承担的民事赔偿判决,受害人要求立即执行的可以执行,受害者只要求加害人改过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可把赔偿判决作为附条件的债务,在将来离婚时执行,不离婚就不执行。夫妻离婚应逐步以夫妻侵权制度来取代历来“照顾”的做法。

  第二,强化法律责任,除现行法律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外,对于更多的轻微伤害,也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方面,各地相应出台了一些实用的地方性法规。婚姻法的修改可吸收其部分条款。对于执法人员的责任要明确分工,防止互相推诿,注意各法律文本、条款之间的衔接,填补某些“真空”。明确对家庭暴力的预防、监督机制,以及对受害妇女的法律援助机制。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

  第三,构架家庭暴力法。如前所述,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中,有许多漏洞和缺失,并未提出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和社会实践,因此家庭暴力法应包括:(1)保障性规定。即通过法律条文对家庭成员各自在家庭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已有所表现。(2)惩罚性规定。在该规定中,构架选择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相互协调运用的惩罚模式。选择性惩罚规范,主要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成年者的身体伤害或精神虐待,不是非常严重的,但有必要加以惩戒的,可由被害者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选择惩罚措施,由执法机关加以执行。强制惩罚规范,主要针对触犯刑律以及家庭成员权益受到侵害时,由执法者强制对施暴者进行处罚。(3)社会服务性规定。如紧急庇护所、电话服务专线、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应从法律上加以肯定,并且政府应对其提供经费辅助。在施暴者方面应提供教育、医疗服务。如此一来,才能建立一套完整的司法机构与社会服务配合的体制,彻底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

  第四,要对以家庭暴力引发的“以暴制暴”案件给予最大的同情与宽容,要将“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理论引入到此类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中,受虐妇女综合症系指妇女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的折磨摧残之下表现出的一种特殊行为方式。其暴力行为背后有着长期遭受虐待、暴力侵犯的历史背景,她们之所以不求救、不离婚而选择了杀人,是因为她们已陷入家庭暴力中无法自拔,她们不能摆脱、阻止丈夫的暴力摧残,也没有足够的社会力量帮助她们摆脱暴力,而她们又不愿挨打,又想活下来,所以在极度恐惧与绝望中会产生过激行为,因此我们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必须认识到这种“以暴制暴”的妇女犯罪者案件,受虐妇女都有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特点,因此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进行定罪量刑,是符合刑罚的价值理论的,并且此类案件在国内的刑事审判中也有成功的判例。

  考生可根据试题篇幅字数的限制,将上述的对策简化。

辅导课程

特别声明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站所提供的公务员信息仅供参考,请以官方机构发布为准,本站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负任何职责。
转载贵州好工作公务员信息请务必注明出处(http://www.gzu521.net)。信息版权归原始作者所有。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修改或删除处理。

公务员申论写作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及时获取"最新"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