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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行测必看:法律常识部分如何拿高分

公务员2008-08-15新东方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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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行测必看:法律常识部分如何拿高分(2)

  22.宪法规范的特点: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

  23.宪法的主要作用: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

  24.宪法的评价作用的特点:宪法评价具有广泛性;宪法评价具有集中性;宪法评价具有最高性。

  25.宪法发挥作用的条件有赖于宪法的充分实施。

  26.只有国民才能构成制宪权的主体。

  27.我国宪法没有具体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制宪机关,只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

  28.宪法制定的程序:制宪机构的设立、宪法草案的提出、宪法草案的通过、公布。

  29.1954年《宪法》的制定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宪权的惟一一次行使,它体现了制宪权的民主性。

  30.从宪法实施的基本构成来看,主要包括两大方面:(1)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2)宪法的遵守。

  31.宪法实施的目的在于实现制宪者意图。

  (1)树立宪法权威;

  (2)培养公民和官员的宪法意识;

  (3)实现宪法的演进。

  32.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宪法解释权。

  33.由立法机关解释,这一制度源自英国。由司法机关解释,源自美国。由特设机关解释,源自奥地利。

  34.宪法修改的形式:全面修改、部分修改、无形修改。

  35.宪法修改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审定、起草、议决和公布。

  36.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包括:

  (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37.违宪审查是只由特定国家机关对立法或其他法律文件是否合宪所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

  38.在对法律 的审查中有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两种方式。

  39.改变或者撤消法律文件的权限:

  (1)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消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消不适当的部门违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消它的常委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40.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述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消:

  (1)超越权限的;

  (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消一方的规定的;

  (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合,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消的;

  (5)违背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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