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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大纲点读

公务员2008-09-09人事考试网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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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大纲点读

第一章  常识判断导引

  第一节 常识判断大纲点读

  在常识判断部分的考核内容上,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大纲要求不尽相同。就中央公务员录用考试而言,在2007年之前,考试大纲的描述一般为:“常识判断部分涵盖法律、政治、经济、管理、人文、科技等方面,侧重测查考生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涉及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等内容。”近两年的考试大纲对常识判断部分的考核范围做了重大调整,大纲要求常识判断部分主要测查报考者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主要涉及的法律是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据此中央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常识判断部分不再涉及其他学科常识知识。但是,在各个地方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有的借鉴中央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经验只考查法律常识,有的地方在考查法律常识的同时注重考查其他学科的常识。

  例题: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A.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条例》

  B.省人事厅颁布的《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C.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D.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根据此规定可知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常委会。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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