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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基础教材第六章第二节:公安行政执法

招警2009-06-01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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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基础教材第六章第二节:公安行政执法(2)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运用

    1.治安管理处罚运用的概念。治安管理处罚的运用,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以裁决的方式将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规定适用于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

    2.治安管理处罚运用的原则。(1)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原则运用处罚。在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时要注意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必须考虑教育的作用和效果,不能单纯地为处罚而处罚。符合可以调解条件的,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考虑处罚。(2)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应予处罚”、“免予处罚”、“不予处罚”等规定及不同的条件运用处罚。(3)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在运用警告、罚款、拘留3种处罚方法于各种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种类、档次和幅度的规定,不能随意确定。(4)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从轻从重的情形运用处罚。同样性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于这些法定情形的不同,社会危害性就不一样。因此,在运用处罚时,也应有所区别。

    3.治安管理处罚的不同对象应承担不同的责任。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不同情况,对他们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1)不同年龄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9条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根据上述规定,将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不满14岁的人是免除责任阶段。第二,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是减轻责任阶段。第三,已满18岁的人是完全负责任阶段。(2)精神病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根据上述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精神病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不予处罚:第一,必须是处在精神病正在发作时;第二,患病的程度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在精神不正常时,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才不予处罚。(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1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据此,聋哑人、盲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不予处罚:第一,必须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双目失明的人;第二,必须是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导致违反治安管理。如果虽然是聋哑人、盲人,但不是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违反治安管理的,仍应处罚。(4)醉酒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本条所指醉酒的人,是指生理性醉酒人。同时,本条第2款还规定了对醉酒人的即时强制措施:“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5)一人实施数行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3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这里提到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是指将行为人所实施的各个不同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次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裁决,然后将各个处罚合并在一起执行。即两个以上拘留的天数相加,两个以上罚款的数额相加,两个以上警告也同时向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的处罚同时合并执行。并且相加后的拘留天数或罚款数额都没有上限。(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行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据此,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且都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第二,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同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论行为方式如何,参与的程度如何,都构成——致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三,各个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过错,即对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这里提到的情节,既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文规定的从重、从轻、免罚的情节,也包括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在办案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在决定处罚时斟酌运用的情节。所谓分别处罚,就是根据上述情节的轻重,对每个行为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则应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7)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5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据此,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只处罚两种人:一种是直接责任人员,就是直接实施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且负有责任的人员;另一种是单位主管人员,对这种人的处罚条件是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出自该主管人员指使。对这两种人,可以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同时处罚。

    4.治安管理处罚从轻从重的情形。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处罚时,作为处罚轻重或免罚所根据的各种情况。同样性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于这些形的不同,社会危害程度就有所不同,在适用处罚时,就应有所区别。(1)从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是指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内,决定较轻的处罚。而免予处罚,是指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根据具体情形,不需要给予处罚,决定免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6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形有三种:一是情节特别轻微的;二是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2)从重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是指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内,决定较重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四种:一是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是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是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是屡犯不改的。

    5.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这就是关于治安管理处罚追究时效的规定,即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有效时限。超过了这个期限的,就不再处罚。该条规定说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被公安机关发现,要依法予以追究;反之,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即使以后发现也不再追究。这里的“公安机关发现”,是指公安机关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不是指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而且,“公安机关发现”除公安民警亲眼看见外,还包括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告,单位或群众举报,行为人向公安机关交代等等。

    追究时效期限如何计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第2款作了规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据此,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日即作为追究时效起算时间。而“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性质相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例如,连续数次赌博,连续数次酒后开车,或经常倒卖车票、球票、演唱会票等等。所谓“继续状态”(也称“持续状态”),是指某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后,在一定时间内,其行为状态处于持续中,例如,转借机动车牌照3天,冒用他人户口证件5个月,隐匿文物半年等等。对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行为或行为终了的那一天起算。

    三、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一)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1957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1982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劳动教养的主要法律依据。

    1.劳动教养的对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未满16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1)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3)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5年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3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4)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煸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5)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7)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引诱他人卖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8)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卖淫、嫖娼的;(9)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10)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情形的。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不得决定劳动教养。对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年满60周岁又有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者,一般不决定劳动教养;确有必要劳动教养的,可以同时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违法犯罪嫌疑人为抗拒审查、逃避惩罚而自伤、自残,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上述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法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在大陆违法犯罪的如湾居民和在内地违法犯罪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不得决定劳动教养。

    2.劳动教养的期限。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3条、第58条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应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1至3年。劳动教养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以前先行收容或羁押的,1日折抵1日。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进行违法活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1年。

    3.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及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和地级市、州、盟公安局(处)设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作为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是常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承担。

    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调查完毕后,应当制作《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法制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核完毕,认为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报送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调查完毕后,也应按相同的程序报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提请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义决定;对符合聆询条件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义决定。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劳动教养案件之日起的2日内,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

 

    2.收容教育的审批机关及审批手续。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A员收容教育办法》第3条规定,收容教育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公安部。第8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即收容教育的审批机关是县级公安机关。对县级公安机关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夏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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