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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招警考试公安业务模拟试题及答案3

招警2009-08-29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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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招警考试公安业务模拟试题及答案3(2)


12.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卷三11?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当事人是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服务的一方为本人、受益人或被管理人。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三个条件,管理他人事务(前提条件),为他人的利益而管理的意思(主观条件),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本题中,停车场工作人员显然没有“为他人的利益而管理的意思”,而是出于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获取5元钱的洗车费),故不成立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得事实。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主要区别是,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具有重要意义,其是否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主观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都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合同是当事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显然王先生于停车场工作人员不存在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在做本题时需要更深入地理解法律概念的内涵。另外,本题也可用常识作答,试想,如果B是正确答案,人们的生活秩序将会出现混乱局面,人人都可以用所谓的无因管理为幌子来兜揽生意赚钱。
    参考答案:D  
13.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卷三17)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遗嘱的效力(实质要件)。遗嘱的有效要件既要符合形式要件,又要符合实质要件。实质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遗嘱人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二是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三是遗嘱的内容合法。这体现在三个方面。1.遗嘱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因为,遗嘱人生前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有抚养义务,其死亡时应当给具有该情形的人必要的遗产份额以维持生活。如果允许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取消该类继承人的继承权,必将使他们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会加重社会和他人的负担。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应当属于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根据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即应当以继承开始时为准,而不能以立遗嘱时的状况为准。本题中,甲立遗嘱时乙、丙虽是未成年人,但现乙、丙均已工作,有生活来源,故乙获得全部遗产。    参考答案:C。
14.甲将摄录自己婚礼庆典活动的仅有的一盘录像带交给个体户乙制作成VCD保存,乙的店铺因丙抽烟不慎失火烧毁,导致录像带灭失。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卷三19?
A.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B.甲可对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甲只能对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题所体现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有,在责任构成上,违约责任不一定需要有损害事实出现,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又没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损害事实则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无损害事实即无侵权责任;在赔偿范围上,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而侵权损害赔偿既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又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种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并存和相互冲突的现象。本题甲乙双方的关系属于承揽加工合同关系,乙的重大过失导致“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即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婚礼录像带作为特殊的情景载体,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其价值远远超过其本身价值。婚礼录像带灭失,是对其精神上的打击,给甲造成了极大的遗憾。因此,乙不但应承担财产责任,还应承担对甲精神上所造成的伤害。并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参考答案:B
15.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乙、丙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C.乙视为放弃继承,丙视为接受遗赠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在权利的接受、放弃方面的不同是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之一。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本题表面上看是直接考查继承法,从另一个方面上讲,体现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默示形式等几种。默示形式又包括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其中,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以既无语言又无行为的消极性不作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根据行为人的沉默可以认定其具有某种意思表示。再如,除上面提到的继承法的规定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参考答案:B
16.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卷三51多选)?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中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断、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等三个考点,比较综合。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按照适用范围及期间长短的不同,它又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也叫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我国目前由民法通则予以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它又分为短期诉讼时效(不满两年)和长期诉讼时效(超过两年)。短期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根据第(一)项之规定,本题A当选。但是,需要留意的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两种情形应适用新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此_资-料_转_贴-于_GZU521_贵-大在/线]hTtP://wWw.gZu521.nEt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导致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王某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的6月10日,就已经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而不是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的6月13日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故不选B。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着重考查责任主体,对“施工人”含义的理解。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主体是施工人,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或分承包人,即施工作业的整体承担人,而不是建设人,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具体进行劳动的工作人员。此外,建筑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参考答案:A、D
17.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卷三60多选)
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      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属于法条型命题方式。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监护权,然而因不方便对子女进行教育管理,要求其同样承担监护责任,未免不尽合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由此,A当选,B不应选。前法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据此,给予适当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幼儿园,而不是单位的工作人员老师丙,C当选,而不应选D。参考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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