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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行政法辅导:行政复议

公务员2010-04-09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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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行政法辅导:行政复议(3)

    六、行政复议程序

    (一)复议申请

    1 .复议申请的期限

    公民、 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

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 .申请复议的条件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 权益的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

请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复议申请的形式

    申请人中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 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

当当 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二)复议申请的受理

    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依 应于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如下

处理:(1)对符合申请复议的条件,且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 应当决定受理。(2)对不

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并转 贴 于 贵 大 在 线 HTtp://wwW.GzU521.neT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对于复议

申请内容有欠缺的应依法规定发还申请人并限期补正。 (4)对符合 《行政复议 》规定,

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5)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

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系可以直接受理。

    (三)复议审理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

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

人的意见。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

据。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

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 四)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

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

决定维持。

    2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摘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

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不依 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

料的, 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

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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