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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民法辅导:合同

公务员2010-04-23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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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民法辅导:合同(2)

     (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概念: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 告被代理人

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

人有撤销的权利。此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同时

没有义务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

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 》第51 条)。追认可以向处分人表示, 可以直接

向处分人的相对人表示。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如果未获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在

订立合同后 未获得处分权,那么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相对人能依动产善意取得制

度获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四)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

    1、自己代理订立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这种情况可称之为

 自己代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实际上是由代理人一人决

定。这种只表现一人意志的合同,在法律上不能构成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这种合同如果经被

代理人追认, 为表现了双方的意志,仍可有效,因此是一种可追认的合同。

    2、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订立合同,

这种情况可称之为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实际上 是由一人决定合同的内容,不能反映当

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合同如果被双 [资料转贴于GZU521学习网 ]www.Gzu521.com 方被代理人许可或追认, 为表现了

双方被代理人的意志 ,合同可以有效。这 是一种可追认的合同。

    四、可撤销合同概述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

 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

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 的条款的效力。

     (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合同 》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共有五类。一是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二是显失公平

的合同;三是因欺诈成立的合同;四是因胁迫成立的合同;五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三)导致合同变更、撤销的事由

    1、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的含义。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等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该行为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

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不能将因重大误

解而成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混淆。如甲方要将标的物卖给乙方,而乙方以为是送给自

己,甲乙双方没有达成合意,因此只能认定合同未成立,不能以重大误解为由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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