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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预测题及答案解析三

招警2012-07-23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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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预测题及答案解析三(5)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解析]本题考查保证范围,应当熟记相关法条。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A[解析]依据不同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不同类型:(1)财产权与人身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而作的划分;(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特点为标准而作的划分;(3)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作的划分;(4)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这是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依各权利的地位划分的;(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这是按民事权利与权利人的联系而划分的;(6)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按权利是否现实取得划分的。

  3.A[解析]解题前首先要知道民法中的归责原则有哪些,然后对照入座,分析题目中的情形是属于何种归责原则。本题相对简单。在特殊侵权领域,只有建筑物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这两种特殊侵权形式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其余一般都要适用无过错责任。故A项是正确答案。

  4.A[解析]本题考查所有权,有较大难度。解题时,直接对题目中的关键点彩票进行分析,运用动产以交付为转移所有权的理论,可以得出彩票的所有权人为张三,而奖金为孳息,也应归张三。考生做题时,应注意所学理论的运用。此题考查所有权的取得。张三从李四处获得彩票的所有权,李四就不再享有所有权。法律规定,彩票所中奖金属于法定孳息,财产在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新所有人,李四已不是所有人,当然不享有所有权,故奖金应归新所有人张三所有。本题中不存在共有关系或重大误解,张三取得奖金有法律根据,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5.D[解析]本题考查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考生可以比较二者的不同,直接得出答案,或应用排除法。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如果是基于原所有权人的意志而取得称为继受取得,继受取得通常包括买卖、赠与、互易、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如果不是基于原所有权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取得则属于原始取得,通常包括法定继承、孳息、事实行为、先占、国有化、罚款、没收、税收、劳动所得等。本题B选项属于孳息取得。C选项属于事实行为。A选项属于先占。故D正确。

  6.C[解析]本题考查侵权的情形,比较简单,注意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即可。A选项属于紧急避险情形而具有合法性;B选项中,是相邻权而具有合法性;D选项是合法的续租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只有C选项构成侵权行为。

  7.D[解析]本题考查继续履行相关知识点。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强制施行,也就是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继续履行由合同的目的决定,它与违约金责任、赔偿损失责任等可以并存。

  8.A[解析]本题考查赠与合同的性质。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成立。

  9.A[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应该说诉讼时效的考查是整个民法考查的重点,应重点理解和把握。诉讼时效属于民法中的事件,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能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因为它具有法律强制性。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消灭权利人的胜诉权,但并不消灭民事实体权利。当事人仍然可以起诉。法律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此外,在人身关系范围内,对各种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BCD都是错误的,只有A是正确答案。

  10.A[解析]本题考查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本题考查的相对比较简单,考生应注意熟练记忆该制度规定的各种情形。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使用亭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11.C[解析]本题考查个体工商户的特征,个体工商户是一种特有的民事主体,有其自身特点,考生应注意和自然人、合伙人、法人相比较。个体工商户的特点包括: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业主须亲自经营;个体工商户须依法登记;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经营。

  12.D[解析]本题考查共同侵权,首先明确有哪些当事人,他们在侵权过程中各起了什么作用,然后分析各自过错大小,确定责任。三人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民通意见》第148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甲是教唆,丁是帮助,但是不影响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13.D[解析]本题考查优先购买权,有一定的难度。分析题目我们可以得出有两个优先购买权,如何处理呢?千万不要忘记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

  (1)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应当掌握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

  14.A[解析]本题考查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掌握登记这一关键环节就可解答此题。我国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采用登记主义,未经登记不转移房屋的所有权。

  15.C[解析]本题考查侵权行为的特征。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虽然都是民事违法行为,但亦存在显著区别:其一,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中的约定义务;其二,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即债权;其三,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16.B[解析]驰名商标的认定在《商标法》中有规定,要求考生掌握。《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17.A[解析]本题考查委托监护知识点。解答委托监护的题目一般适用《民通意见》第22条,掌握了这一条可以解答本题目。《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18.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请求权的范围。民法中的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继承权都属于支配权,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故答案为C项。

  19.B[解析]本题考查第三人履行问题,只要记住合同的相对性即可解答此题。《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的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不同,债的代为履行中,债务人并没有退出债的关系,故应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合格的责任。因此,本题选项为B。

  20.A[解析]本题考查合同风险承担。对这类问题,应该首先分析双方是否有约定,没有的一般以交付为分界线。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1.B[解析]本题考查各种合同的性质,有一定难度。可以用排除法,应该选择最有把握的选项。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试用买卖合同为附条件的双务合同,原则上说借款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但有例外,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一般为单务合同。

  22.B[解析]本题考查买卖合同价格约定不明确的处理。类似的题目还有履行地点不明确等,一般应该首先看双方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且按照交易习惯也无法解决,则适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这些规定考生一定要掌握,属于重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23.A[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特征是解题的关键。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无因管理行为是事实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虽然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但这种意思不同于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它无须表示手外为他人知晓,且不包含效果意思,无因管理的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不以当事人的效果意思为必要。无因管理人既享有必要费用请求权,又负有为他人意思进行管理之义务。

  24.D[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养老育幼原则、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

  25.A[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单纯的缄默或不作为一般不能作为承诺的意思表示方式,除非法律强制规定、交易习惯表明或者当事人双方事先明确同意。

  26.D[解析]本题考查要约的失效情形。熟记法条可以轻松解答。要约的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效力。依照《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失效的事由有以下几种:(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2)要约人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7.A[解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申请调解属于起诉的范畴,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但是,对权利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以及权利人起诉后自动撤回的,均不中断诉讼时效。

  28.A[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顺序清偿。

  29.C[解析]本题有一定难度,各选项中的概念较多,且容易混淆,要求考生注意平时多总结。双方法律行为既可以是双务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单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一般都是双方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与要式法律行为之间没有关联;因此ABD都是错误的,只有C是正确答案。

  30.C[解析]考生应注意无效合同的情形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应予以比较。《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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