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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辅导:宪法的基本理论

公务员2010-11-01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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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辅导:宪法的基本理论(2)

七、宪法保护下的主要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在民。“民主”一词指“大多数人的统治”。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基本人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要求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即依法治国是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权力制约原则

制约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八、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概念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

(二)宪法修改的方式

宪法修改的方式既包括变更宪法规范的形式,也包括变更宪法规范的内容。宪法创制实践中,一般将一个新国家诞生或者是一个新政府产生之后首次制定宪法的活动视为宪法制定,而在新宪法产生之后,由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对宪法规范作出适当变更的活动称做宪法修改。宪法修改包括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

我国宪法修改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三)宪法修改的程序

1.宪法修改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提案:启动宪法修改程序的第一阶段。

(2)先决投票。

(3)起草和公布修宪草案的程序。

(4)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程序。

(5)宪法修正案的公布程序。

2.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修改提案权。我国宪法修改提案权主体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2)修改权。我国宪法修改权专属于全国人大。

(3)通过。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改的议案,必须经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4)公布。我国宪法修正案不由国家主席公布,而由全国人大通过其主席团公布。

(四)新中国宪法制定、修改史

1.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临时宪法;

2.1954年宪法——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3.1975年宪法;

4.1978年宪法(对该宪法在1979年、1980年进行了两次部分修改);

5.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对该宪法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部分修正)。

(注: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2004年最新修正)

(五)宪法第四次修正内容

1.指导思想中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加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2.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除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外,还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同时增加规定“并给予补偿”;

4.再一次修改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5.修改后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并增加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6.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7.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8.明确规定全国人大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外,还包括由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

9.“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

10.增加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

1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从而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致,都是5年;

12.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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