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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招考民法学精选练习及答案解析(9)

招警2012-08-12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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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招考民法学精选练习及答案解析(9)

  1.关于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只能是特定物

  B.并不限于有体物

  C.并不限于不动产

  D.必须是可流通物

  2.下列各项中,不适合提存的是( )。

  A.房屋

  B.货币

  C.提单

  D.贵重物品

  3.双方恶意串通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不应当实行的责任方式是( )。

  A.赔偿损失

  B.返还财产

  C.追缴财产

  D.赔礼道歉

  4.精神病患者甲在其妻子乙的陪伴下外出散步,由于受到小孩丙的挑逗,向丙追打,乙虽然尽力阻止,但甲仍将丙打伤住院。丙的住院费用应由谁承担?( )

  A.完全由乙承担

  B.主要由乙承担,但丙的监护人也应适当承担

  C.主要由丙的监护人承担

  D.主要由丙的监护人承担,乙也适当承担

  5.按照债的标的分类不包括下列哪些选项所列的分类?( )

  A.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B.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C.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A【解析】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在这一点上它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都不同: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可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的分类针对的是物的流转关系,并不妨碍作为用益物权的客体。

  2.A【解析】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7条的规定,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均为可提存的客体。故选A。

  3.D【解析】恶意串通行为,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以及双方恶意通谋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恶意串通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对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处理后果是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赔礼道歉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的责任方式,只适用于侵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人身权的情形。

  4.B【解析】《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里的“适当减轻”是指在减轻责任之后,侵害人的监护人承担的仍将是主要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题中,对于丙被打伤一事,其监护人负有保护不力的责任,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选B。

  5.C【解析】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以选择,债可以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根据标的的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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