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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模拟试卷及答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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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模拟试卷及答案(二)(5)


  三、简答题
  51.答: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五种:
  (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予关押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④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⑤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在监狱或其他场所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在监狱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5)死刑。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52.答: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自首与坦白的相同之处在于:都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区别之处在于:一般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区别存于是否自动投案;准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自首是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从宽量刑情节。
  53.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但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仍具有如下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只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则是自然人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以称为义务能力。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互相对立并不可替代。
  (3)尽管近代民法以来,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无须任何额外条件,但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因此一般说来,它的内容既可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者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者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是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的。
  54.答:遗产分割的方式包括:
  第一,实物分割。当遗产为可分物时,按各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对遗产作实际分割,使各继承人取得其应得部分。
  第二,折价分割,适当补偿。当遗产为不可分物或不宜分割时,可由最需要该遗产的继承人取得,当该遗产的价值超出应得遗产份额的,对多得部分由该继承人作价补偿其他继承人。
  第三,共有。当遗产既不宜实物分割又无法作价补偿时,由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对该遗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四,变价分割。对不宜进行实物分割和折价、作价的遗产,各继承人也不愿共同继承的,可变卖遗产,按各自应得份额分割价款。
  四、辨析题
  55.答:此说法不正确。
  (1)《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根据该规定,主犯包括以下几类人员:①组织犯。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在犯罪集团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⑦集团中的骨干分子,他们虽然不是组织犯,但在组织犯的领导下,特别卖力地实施犯罪行为,是组织犯的得力助手,具体的犯罪活动往往是他们指挥进行的。
  ③一般共同犯罪中主要的实行犯,其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
  (2)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不是首要分子。
  此外,在聚众犯罪中,根据聚众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情况的不同,首要分子是否构成主犯也是不确定的。
  56.答:(1)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正确。
  (2)此说法涉及的是委托代理。所谓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3)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恪尽职守、积极履行代理职责;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行使代理权,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更不得滥用代理权。
  (4)但并非任何行为都可适用委托代理。根据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的人亲自为之的行为不能适用委托代理。
  五、法条分析题
  57.答:(1)本条的罪名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状是叙明罪状。
  (2)构成特征:①侵犯客体是妇女的性权利、人格、名誉和善良的社会风尚;②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③犯罪主体是自然人;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条所讲的“猥亵”是指用以满足性欲的性交行为以外的普通人都认为是淫秽下流的动作。“侮辱”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损害特定妇女的人格与名誉的行为。58.答:本条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该制度起协调本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作用,通过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起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代理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六、案例分析
  59.答:此案起先是由于被害人乙的过错而引起的交通事故,这对甲而言,属于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但从甲将昏迷的乙拖向路旁小树林的时候起,行为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甲明知乙身受重伤,生命处于极度危险之中,如不及时救助就会导致死亡的后果发生。但甲不仅不予救助乙,反而将其拖到小树林里,使其失去了被发现抢救的机会,所以其对乙死亡的结果采取了放任的心理态度,其应当承担间接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60.答: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甲、乙对房屋是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共同共有一般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继承共有财产三种形式。本题涉及夫妻共有财产这种形式。
  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另外,《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共同共有人在对外活动中,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参加民事活动,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过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处分行为才能够对外发生效力,如果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而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处分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但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其他共有形式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甲、乙虽感情不和,但是在法律上依然具有婚姻关系,甲、乙对其共有的财产都有平等的处分权。在乙出卖房屋的时候,其谎称甲已经同意的行为虽然并不道德,但是作为第三人的丙是没有理由怀疑的,况且丙善意地给付了房款,也进行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丙。因此,在房屋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归甲、乙共有,过户之后归丙所有。
  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乙擅自出卖房屋并且为了独吞房款不辞而别,符合前述规定,因此在离婚时,甲有权要求多分财产,并有权向乙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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