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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模拟试卷及答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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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模拟试卷及答案(三)(4)

政法干警模拟试题(三)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C【解析】我国刑法规范中的“但书”与前段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关系:(1)与前段构成例外关系。我国《刑法》第8条的规定即是适例。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2)与前段构成补充关系。如《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其中的“但书,,就是与前段构成补充关系; (3)与前段构成限制关系。如《刑法》第73条第1款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这里的“但书”就是对前段内容的限制。
  2.D【解析】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多次参加淫乱活动的行为。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组织或策划、安排具有淫秽内容的表演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见,甲男与乙女公开在公园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各罪的犯罪构成。《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此即是我国刑法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由于刑法未将两人之间公然性交行为作为犯罪处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就按无罪处理。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3.B【解析】某甲系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根据《刑法》第11条的规定,此类人员的刑事责任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所以,选项B是正确答案。
  4.C【解析】刑事违法性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法律特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超出了一般的程度,已触犯了刑法。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是刑事违法行为,即触犯刑法的行为。
  5.A【解析】《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单一的客体;《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以及其他个人、社会利益;《刑法》第335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医疗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题选项中,只有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所以应选选项A。
  6.C【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为14周岁。不满14周岁属于无刑事责任年龄,行为人实施任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所以C选项是正确答案。
  7.A【解析】本案中,甲对其行为的因果关系进程有着错误认识,但这种对因果关系进程的错误认识,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行为人仍然要负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8.D【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见,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9.B【解析】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参加行为,即构成犯罪。因此,甲的行为构成实行犯。
  10.B【解析】以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有无分工,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共同犯罪能够任意形成作为标准,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能够由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共同实施的犯罪情况;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必须由数人实施的犯罪。可见,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复杂共同犯罪。
  11.A【解析】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以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犯同一客体的犯罪。持续犯是稀有的犯罪类型,但是非法拘禁罪属于继续犯,已为理论界所公认。
  12.B【解析】刑罚对犯罪人的惩罚只是一种手段,刑罚的最终功能在于通过执行刑罚将犯罪人矫正成为社会的无害因素,使他们不再危害社会。因此,题干所述的情形指的是刑罚的矫正功能,选项B符合要求。
  13.C【解析】《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14.B【解析】《刑法》第67条、第68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既有自首情节,又有重大立功情节,按刑法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15.D【解析】《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根据该规定:(1)原判刑期是无期徒刑的罪犯,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执行无期徒刑;(2)因为在考验期内犯新罪又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即以原判刑期“无期徒刑”与新罪故意伤害罪(重伤)之刑“9年有期徒刑’’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3)“无期徒刑”与“9年有期徒刑”合并,适用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无期徒刑。故D项正确。本题答案要点是:无期徒刑罪犯被撤销假释的,还是执行无期徒刑。有其他罪行要数罪并罚的,与无期徒刑依法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没有所谓的“先并后减”或“先减后并”的复杂问题。
  16.B【解析】根据《刑法》第87条第l项的规定,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甲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因此对此行为的追诉时效为5年。该行为到2003年6月时,已经超过5年,因此对该4000元的诈骗金额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甲与乙构成诈骗共犯,应当根据共同诈骗的财产数额认定犯罪金额,而非根据分赃数额认定犯罪金额。据此,应选选项B。
  17.B【解析】空白罪状是指刑法并没有对犯罪的构成特征作详细的规定,确定犯罪的构成特征必须借助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往往是经济领域、行政领域的法律、法规。选项B正确,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的种类和内容,只有依赖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才能够确定,本罪采取的是典型的空白罪状的表述方式。
  18.A【解析】选项B不正确,因为叛逃罪要求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期间,生病住院期间不是履行公务期间,所以不构成叛逃罪。选项C不正确,因为首先丙已经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再具有叛逃罪主体的特征;其次,其目的是探望国外友人,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因而不构成叛逃罪。选项D不正确,因为行为人并没有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其行为是投降敌人。并且为敌人效力,符合投敌叛变罪的构成。选项A正确,是因为驻外使馆的三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即使是在假日离开使馆,但仍然属于履行职务期间,所以符合叛逃罪的构成特征。
  19.A【解析】本题之所以选择A而非C,是因为某乙投掷爆炸物于一独立院落,而非公共场所,其主观上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20.D【解析】匕首、大砍刀、手铐、仿真枪支都属于普通货物、物品,某甲走私这些物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某甲走私伪造的美元入境的行为构成走私假币罪,其在境内销售假美元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但是其走私假币与出售假币两行为之间有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的规则,对其走私假币入境并销售的行为定走私假币罪一罪。所以,对某甲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假币罪数罪并罚。
  21.D【解析】本题考查形式意义的民法的意思。形式意义的民法就是民法典,而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C【解析】本题考查对于民事立法中公平原则的体现。公平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应该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民法通则》该条规定就是根据公平观念通过立法体现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23.B【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民事行为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本文_来源于_贵大.在线Www.GzU521.Net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本题中甲某仍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电脑的行为需要征得其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4.D【解析】本题考查合伙债务的承担与合伙出资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人对外连带责任的承担与合伙出资的形式无关。
  25.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人合并和分立的区分判断。法人的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本题中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虽然甲股份有限公司仍然用甲独资公司的字号,但是显而易见,两者在组织形态上完全不同,无实质上承继关系,原来的甲、乙公司均已经被撤销,所以本题中的情形只能是新设合并。
  26.A【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分类标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是按照民事权利的作用对其所作的分类。按照民事权利的内容则分为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社员权等。按照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则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不是民事权利的分类标准。
  27.D【解析】本题考查乘人之危。《民法通则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可见,构成乘人之危必须有一方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者危难处境为前提,而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基于此被迫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像本题中的情形,如果对方当事人为摆脱急迫需要或者危难处境,自愿为特定意思表示的,即使该意思表示的内容违背其通常的意愿,也不得主张乘人之危。
  28.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首先明确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的2年诉讼时效提起诉讼。另外,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时,而在本案中,当事人显然是在受到权利侵害之时才知道权利受侵害,因此仍然可以满足《民法通则》第l36条规定的l年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提起诉讼。
  29.A【解析】本题中,金星不能为人所支配,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自然也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B项专利权可以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水和尸体都是民法中的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30.B【解析】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论争之物。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
  31.B【解析】如果没有约定,全体住户对公寓楼顶都享有共有权,故所得利润应归全体住户所有。但是本题也有例外,如果开发商与业主在转让房屋时已经明确约定该种利润归开发商所有,则应依约定。
  32.A【解析】《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本题应选A。
  33.C【解析】《物权法》第十一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第131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因此B项错误。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而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在本案中,张三作为土地经营权人,并没有转让其承包地,是乡政府擅自违约,将土地另行发包,侵害了张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处并不存在不经登记不得对抗的问题。乡政府应当继续履行与张三的合同,李四的损失应向乡政府要求赔偿。
  34.C【解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无效。而质权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题中当事人未移交占有,故质权也无效。
  35.D【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不当得利不是当事人双方间的合意,不当得利之债并非是当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法律为纠正不当得利的现象而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当得利可因各种原因发生,但作为债发生的原因,则不论其是何原因造成的,只要发生不当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本题中,A项中甲乙赌博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属于违法行为,赌资应予以收缴,而不是返还当事人,因此乙不基于这一行为获得利益,甲乙之间“债务”不构成不当得利。B项中的关系属于赠与法律关系,属于债的发生原因中的意定之债而非法定之债,因此也不属于不当得利。C项中,戊与己之间的合同所约定的还款时间已经超出,根据我国理论界的通说,已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合同约定还款的胜诉权,但是戊和己之间的实质债权关系仍然存在,只是不再受法律保护,形成所谓的“自然权利”,而不是认为由于超过合同期限,己所享有的债权归于消灭。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因此C项中的行为不成立不当得利。
  36.D【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记名股票转让后,应将转让情况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上。
  37.D【解析】合同与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都是债的发生原因,都符合债的法律特点。即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另外,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属于债关系,因此合同仅调整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38.C【解析】乙的回复改变了合同的实质内容,因此不得认为是承诺,只能认为是要约。而甲的不作为行为不能推定为承诺,因此合同根本没有成立,乙不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39.C【解析】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条件之一。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的,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机构组织承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如果合同仍然可以履行,当事人有继承人的可以由当事人的继承人履行。
  40.A【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33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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