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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模拟试卷及答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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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模拟试卷及答案(三)(5)

  二、多项选择题
  41.BC【解析】以解释的方法为标准,刑法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从刑法条款语义出发阐释刑法规定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刑法产生的缘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作逻辑分析,从而阐明其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历史解释、扩展解释和限制解释。因而,选项BC是正确答案。
  42.ABCD【解析】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题中选项都体现了刑罚的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方面的内容。
  43.AD【解析】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可见,我国作为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从维护国家主权出发,规定外国法院的刑事判决对我国没有约束力,因而仍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考虑到在外国已经受到过刑事处罚,可以对被告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4.ABC【解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取决于以下因素:(1)行为侵犯的客体;(2)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犯罪的手段是否残酷,是否具有暴力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造成的后果状况,犯罪所处的时间、地点,也同样影响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3)行为人的情况及主观因素。如是否为未成年人、罪过形式、犯罪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等。
  45.C【解析】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行为人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这种特定的法律义务主要有三种:其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其二,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其三,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本案中,甲并无救乙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其不救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
  46.BC【解析】本题考查财产流转关系的特点。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大部分应该贯彻等价有偿的原则,但是赠与、借用等非交易的无偿的民事关系也是允许的,只不过这些无偿财产流转关系不属于常态。
  47.ABD【解析】本题考查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民法通则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48.BD【解析】本题考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性质和特点。法人拟制说认为法人是拟制物,没有意思能力,也没有行为能力,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具有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通过自己的机关实现其意思,所以A项中的说法是法人拟制说的观点。法人的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所以B项正确。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所以C错误,D正确。
  49.BC【解析】本题考查既得权与期待权、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理解。本题中李某对王某享有的是一项合同履行请求权,是债权的一项权能,债权属于相对权,义务人为特定人。同时该债权的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王某应该立即向李某交付牛,所以此项债权也属于既得权。
  50.ABC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行为的形式。《民法通则意见》第65条规定:“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所以C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可见该条文规定了民事行为的书面、口头、默示三种形式。A、B、D正确。
  三、简答题
  51.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从主体的法律性质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应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者为限。自然人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而自然人主体可以再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除了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52.答: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相对确定法定刑,有以下几种表现本文-来源_于贵.州学习网 WWW.GZU521.COM 形式:(1)分则条文只规定一种刑罚,并且只规定最高期限;(2)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刑罚,其中有期徒刑只规定最高刑期;(3)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主刑、两个以上刑罚幅度,或者同时规定附加刑,其中有期徒刑只规定最低期限,其最高期限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执行;(4)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主刑、两个以上刑罚幅度,或者同时规定附加刑,其中有的刑罚幅度对有期徒刑规定有最高和最低期限;(5)规定援引法定刑。即分则条文规定,对某罪援引其他条文或同条的另一款的法定刑处罚。采用这种形式的法定刑,是为了简化分则条文,但是,被援引的条文所规定的犯罪,必须与本罪的性质近似。
  53.答: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各种手段对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实施破坏,已经或者是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对此应"-3把握以下两点:其一,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期间的交通工具。所谓“正在使用期间”不是仅指正在行驶或者飞行过程中,而是包括已经交付使用,随时准备执行运输任务的交通工具;其二,破坏的结果必须是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这里的“倾覆”是指翻车、列车出轨、翻船、飞机坠落等;“毁坏”是指使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局部受到破坏,以致使其完全毁灭或者不能正常使用。判断破坏的结果有无倾覆、毁坏的危险,一般可以工具破坏的手段有无危险性、破坏的部位是否是关系运行安全的要害部位等加以确定。
  54.答: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
  其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后者是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其二,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而后者的客体是单位财物所有权。

  四、辨析题
  55.答:(1)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2)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对象有严格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被羁押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在羁押期间还是在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她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当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4)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怀孕期间实施了犯罪行为,一时并未被人发觉,待胎儿出生或者流产之后,才受到羁押审判的,不应当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如果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可以对其适用死刑,也包括可以适用死缓。
  56.答:(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民法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是指民事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
  (2)“冤冤相报何时了”,意在劝告人们对“冤冤相报”必须及时了断,不能总是无休止地抱怨。从民法的角度讲,这句话表明,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权利,如果未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则法律对他的权利将不予以保护。此外,除斥期间也要求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实体权利,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将导致该权利归于消灭。“冤冤相报何时了”表明,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有一个了断,不能无止无休。特别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符合抵销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抵销以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冤冤已经“相报”,没必要再进行了断。
  (3)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债权关系,所以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国有财产以及人身权,比如民事主体在行使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时,就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冤冤相报”在上述情形下,又具有相对意义的“无止无休”。
  (4)可见,“冤冤相报何时了”这个反问句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因此,该说法的表述不完全正确。
 

  五、法条分析题
  57.答:本条是关于犯罪预备的特征及其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犯罪预备具有下列特征:(1)规定的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顿下来。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实施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
  (3)犯罪预备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受行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为人犯罪意图,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预备行为。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在通常情况下,对于预备犯都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8.答:(1)本条是民法通则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其目的是基于公平观念合理分摊责任,弥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
  (2)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不具备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的出现,使得民事责任归属问题的法律原则变得越来越科学和公平。

  六、案例分析题
  59.答:(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工具不能犯的未遂。所谓工具不能犯的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行为人犯罪意图,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工具,以致犯罪未遂。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但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李某对工具的性能认识错误,使用了不能实现犯罪意图的工具,这种情况属于工具不能犯的未遂。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定抢劫罪。《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李某行窃,被保安发现,其为了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的行为属于当场使用暴力,因此,应当定抢劫罪。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没有既遂的犯罪停止形态。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关键就是看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本案中,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欲返回单位,用匕首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扶。李某还没有来得及着手实行杀害行为就被抓获,其行为成立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4)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定抢劫罪,其还没有来得及着手实行杀害行为就被抓获,其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应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预备两罪并罚。
  60.答:本题涉及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和不可分性。所谓物上代位,是指标的物因出卖、出租、消灭或毁坏,发生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代替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此行使权利。《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汽车虽然被损坏,但是仍旧值3万元,其剩余的价值仍应用做抵押,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并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抵押关系依然有效。汽车毁损的10万元赔偿金也应当用于担保甲对乙的债务。根据题意,两人刚刚办理完抵押登记,因此债务显然还没有到清偿期,因此甲、乙可以协商用l0万元赔偿金提前清偿债务,乙也可以请求提存该10万元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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