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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模拟试卷及答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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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模拟试卷及答案(四)(5)

 二、多项选择题
  4J.BCD【解析】。不作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其因果关系在于:行为人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且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从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A选项不正确。
  42.ACD【解析】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要注意以下几点:(1)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周岁,即实足年龄,而非指虚岁;(2)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3)应从生目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几周岁。
  43.CD【解析】赵某将自己的有罪行为误认为是无罪,属于法律认识错误。对于法律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对行为的定性。
  44.ABCD【解析】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自然人直接针对危害现象或加害人实施的,旨在排除或减少某种危害发生的自救行为。根据刑法理论及有关法律规定。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通常有以下几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的业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科学研究和自然探险行为、受害人承诺的行为和推定受害人承诺的行为。可见,选项A、B、C、D都符合要求。
  45.ABC【解析】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行为的实施有一个过程,中止行为必须发生在过程以内,而不能发生在过程以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选项A、B、C都符合要求。
  46.BC【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民法的特点。我国民法属于权利法,它确认并保护民事权利,但是它同时也保护法益,即其保护的重心是民事权利但是合法利益也在民法保护范围之内。另外民法奉行私法自治但是也不排斥部分强制性规范的适用,虽然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47.ABCD【解析】本题考查合伙的终止事由。合伙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是合伙终止的原因。具体而言,合伙因为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而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因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而解散。另外,合伙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强制解散终止。
  48.AC【解析】本题考查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性质。《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法定权利,实际上抗辩权本身就属于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如果是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的权利,一方行使基于约定的抗辩事由所产生的权利,仍然是行使合同权利的表现。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可以暂时阻止对方的履行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的行使,但却不能使该项请求权本身消灭,当请求权的障碍消除或者消灭后,请求权人仍然可以继续行使请求权。
  49.ABD【解析】本题考查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根据通说三要素说,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是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所以A、B、D正确。主体适格是评价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的要素,不是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50.AB【解析】本题考查期间的中断。除斥期间和最长权利保护期限均属于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而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均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简答题
  51.答:罪状,是指分则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时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是犯罪构成的栽体。罪状的主要作用是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刑法理论一般根据罪状的表述方式及繁简程度的不同,将罪状分为以下四种:
  (1)叙明罪状,即时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出较为具体描述的罪状。叙明罪状的优点是便于理解,有助于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2)简单罪状,即对犯罪构成特征只作简单描述而没有超出罪名的概括的罪状。与叙明罪状相比,简单罪状只是描述犯罪的特征,没有超出罪名的范围。因为有些条文采用简单罪状,造成简而不明,导致理解和执行该条规定的困难,则是立法的缺陷。因此简单罪状不可不用,但不宜多用。
  (3)空白罪状,即在罪状中只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特征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空白罪状规定的犯罪,都是以行为违反有关经济、行政管理法规为前提。因此,认定这种犯罪,必须与上述法规相结合。这是空白罪状的突出特点。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者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征。采用引证罪状,主要是为了避免条文文字的重复,保持条文的简明性。
  52.答: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或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报复陷害他人的目的。
  53.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然人和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它是自农村经济改革后因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产生的一项权利。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从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来看,承包经营权不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以及国家机关的授权所产生的,而是通过订立承包合同的方式确立的。这是承包经营权与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的区别。
  第二,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或集体组织。在我国农村,承本_资料,来.源/于;贵_州学,习.网 gzu521.com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是通过承包合同确定的。合同一旦订立,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原、水.面、滩涂、荒地等。随着我国多种形式的经营方式的发展,承包经营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也要逐渐扩大,凡是法律规定可以由集体组织或自然人承包经营的财产,都可以成为承包经营权的客体。
  54.答:留置权,是指在依法可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可以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够成立。
  质权,又称质押。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而优先受偿。质权同样是担保物权的一种。
  留置权与质权同样以占有标的物为权利的成立要件,都可以以动产为标的物,但两者存在着很多差别。具体体现在:
  (1)两者的性质和功能不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质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功能仅在于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质权不仅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还有融通资金的功能。
  (2)两者的标的物不同。留置权的标的通常是动产,而质权的标的不仅包括动产也包括权利。
  (3)两者设立的条件不同。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其发生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即可。而质权的发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质押合同。
  (4)行使权利的程序不同。留置权的行使存在法定的催告期,留置权人必须给债务人一个不少于法定履行期限的期限,逾期仍不履行的,才得以行使留置权。而质权的行使以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条件,不必给债务人一个催告期。

  四、辨析题
  55.答:(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可以成立中止,但除必须具备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
  (3)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且具备有效性的,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
  (4)如果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共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而应成立犯罪既遂。也就是说共同犯罪人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中止自己的行为,还要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或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因为共同犯罪实行的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如果仅仅中止自己的行为,仍然要对整个犯罪承担责任,但其中止自己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因此,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如果具备有效性则成立犯罪中止,但仅及于中止者本人;如果缺乏有效性则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而应成立犯罪既遂。
  56.答:(1)该商店告示反映了民法的格式条款制度。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虽然具有简化缔约程序、节约交易成本的好处,但内容常常显失公平。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要求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体现公平原则。商店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规定免责条款损害对方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限制或免除其责任的条款。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商店的告示实质是完全免除自己的责任,因此,该格式条款应当是无效的。

 五、法条分析题
  57.答:(1)罪名:妨害公务罪。(2)罪状:叙明罪状。
  (3)构成特征:
  ①侵犯的客体,公务活动。即公共事务,有关人员(四种)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活动。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暴力、胁迫的方法阻碍有关人员的依法履行职务、履行职责的活动;或者虽未采取暴力、胁迫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于阻碍红十字会人员履行职责活动的,必须强调特定的时间条件,即在自然灾害中或突发事件中。
  ③犯罪主体是一般的主体。
  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有关人员正在履行公务活动而阻碍,使其难以正常进行。
  58.答:(1)本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就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2)与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的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
  (3)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共同侵权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但是,在共同侵权人内部,确定每一个共同行为人应承担的份额,共同行为人在偿还了全部损失后,有权向其他行为人追索。

  六、粟例分析题
  59.答:(1)卢某的行为与冯某的死亡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而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为转移。冯虽患有先天性脾脏过大,但却能照常生活、工作,就是由于卢的拳击才导致冯某脾脏破裂并死亡。可见,卢未曾认识到自己一拳会致冯死亡,但其这一行为正是在冯某这一特异体质的对象上,造成了冯某的死亡。
  (2)卢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卢某在主观上无法预见冯某患有先天性脾脏过大这一特殊体质,冯某的死亡于卢某而言,是一个意外事件,因而卢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60.答: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甲偿还合伙的全部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要求甲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任。
  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3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问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应该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因为全部合伙财产只有4万元,不足以清偿丙的7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的3万元债务,丙应该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丙有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这3万元债务。但是问题是,甲同时负有1万元的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丁也有权要求甲以3万元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于是根据双重优先权理论,甲的3万元个人财产就应该先用来清偿对丁的个人债务1万元,剩下的2万元再用来清偿丙的债务,不过此时单靠甲的个人财产已经不足以完全清偿丙的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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