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模拟试卷及答案

招警2012-09-07gzhgz.com信息来源

A-A+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模拟试卷及答案(7)

  四、分析题

  67.【参考答案】

  上述观点错误,是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原理的片面理解。

  (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主要是指它决定法律上层建筑的本质和价值取向,而不是决定法律制度的所有方面。

  (2)上层建筑有相对独立性,法律调整的形式,包括法律调整的专门手段、方法、技术和程序等许多内容是历代法律调整经验不断积累的结果,与特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形态没有直接联系。

  (3)一定社会中法律的内容除了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也受到其他因素,如地理、人口、环境等因素和社会文化传统的影响。

  (4)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指二者关系中最本质的规律性。法律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律可以根据一定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发展的客观要求,指导并促进新的经济关系产生和发展。在改革时期和后起的发展中国家,法律的这种先导作用尤其明显。

  68.【参考答案】

  (1)上述两级法院的做法不妥之处有:第一,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用该与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之间是指导和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第二,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作出不采用该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在审理案件时是否采用地方性法规。因为,在我国,法院并不是违宪审查的主体,没有违宪审查权。根据宪法,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的机关有两个:一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另一个是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任何人民法院都没有违宪审查的权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侵犯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权力。

  (2)省人民法院的正确做法是: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与宪法相抵触,应该暂时中止案件的审理,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对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然后再根据审查结论对案件作出判决,而不能径直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不予采用。

  (3)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就本案例而言,第一,我国宪法虽然授权一定机关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力,但不具有专门性,这导致主体不明,责任不清,因而成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势在必行。第二,宪法和法律有关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因此需要具体法律进一步贯彻,特别要加强程序建设。第三,司法审判中有关宪法的适用没有得到加强,这不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制止违宪行为的出现,因此,有必要加强宪法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69.【参考答案】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六杀”制度。所谓“六杀”,就是唐朝以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为根据,对杀人的行为所作的六种划分,包括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和戏杀。

  (2)唐朝“六杀”理论中,区分了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这种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刑法原则最早起源于西周,经过秦、汉、魏、晋的发展,到唐朝不仅区分了故意和过失,还发展了对杀人罪的区分,从而形成“六杀”理论。对于谋杀,处徒3年,造成伤害的,处绞刑,造成死亡的,处斩刑,若谋杀的对象是官员的,流二千里,对于婢幼谋杀尊长、以贱谋杀贵的,处斩刑;对于故杀,处斩刑;对于斗杀,处绞刑;对于误杀,减斗杀一等即流三千里论处;对于戏杀,减斗杀二等即徒三年论处,对于过失杀,因属于过失犯罪,允许以铜赎罪。

  (3)唐律在量刑的规定上注意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一般是故意犯罪处刑从重,过失犯罪处刑从轻,这表明唐律已经注意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动机对量刑产生的影响。同时,唐朝对于过失犯罪的情形也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即对其杀伤人的行为结果没有预见,原无杀伤人的动机和目的,表明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故意,因此应当减免刑罚,并允许以铜赎罪。这表明,唐律区分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情形,并按照情形分定了过失杀的处断,进一步体现了唐律对行为人过失状态下的高度认识。“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发展。

  五、论述题

  70.【参考答案】

  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这种专门活动是以国家名义实现其司法权的活动,属于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在国家全部活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司法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其性质表现在:

  (1)司法的被动性。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而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在没有人要求作出判断的时候,显然是没有判断权的。否则,其判断结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

  (2)司法的中立性。行政权在它面临各种社会矛盾时,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被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行政权鲜明的倾向性往往来源于这样的事实:政府总是更关心自己的行政目标和效率。因为行政权代表国家,具有官方性。而司法权则是权利的保护者。如果同一机构忽而忙于维护国家利益,忽而又将国家利益弃置一边,忙于维护正义,显然极不协调。只有判断者的态度是中立的,才可能产生公正、准确的判断。

  (3)司法的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相对于国家权力的目标,诸如政治局势稳定、经济效益增长、道德秩序健康、民众生活安宁等,行政权结果的实质性是指行政主体期望和追求百分之百地符合这些目标(尽管这是无法实现的),而司法权并不直接以这些实质目标为自己的目的,它是以制定法既定规则为标准,以现有诉讼中的证据(法律专家所谓的“事实”)为条件,以相对间隔于社会具体生活的程序为方式,作出相对合理的判断,以接近上述那些目标。当然,这绝不意味着行政执法不具有程序性要求,只是司法过程对于程序的要求更严格、更具体、更精确。

  (4)司法的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行政权在行使主体方面,可以根据行政事务的重要程度、复杂程度指派行政人员或授权给非政府人员处理,比如委托给民间组织、自治组织处理原本属于政府的事务。对于司法而言,承担判断职能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少数人,而不应当是其他任何人,其职权是专属的。因此,司法权不可转授,除非诉方或控方将需要判断的事项交给其他组织,如仲裁机构。

  (5)司法的终极性。行政权效力具有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行政权虽然具有强大的管理能力,但是它是否合法、合理,不能由行政权主体自己进行判断,因此需要由行使判断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判断,司法审查权由此应运而生。行政处理虽然具有效力上的“先定力”、“执行力”,但是一旦被司法审查,那么其效力随审查结果而定。行政权只有在少数场合才具有终极性,如我国专利权终局认定权属国家专利局。司法权的终局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

辅导课程

特别声明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站所提供的招警信息仅供参考,请以官方机构发布为准,本站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负任何职责。
转载贵州好工作招警信息请务必注明出处(http://www.gzu521.net)。信息版权归原始作者所有。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修改或删除处理。

招警模拟试题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及时获取"最新"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