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招考民法学冲刺考点速览(2)
三、债权
1.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①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避免被管理人(本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其事务的行为。内容:本人应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②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内容:应返还利益。
2.债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
撤销权,指当债务人和第三人有侵害债权的恶意,实施了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保全自身债权为限,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权利。效力: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期限: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知道起1年,或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3.债的消灭: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①债的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效力:①提存之日起债消灭;②标的物提存后所有权归债权人,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③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②债的解除,一般为合同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法定解除)或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解除)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法定解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如预期违约、根本违约)出现,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解除合同,合同效力溯及自始无效。
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履行义务,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履行债务的要求享有的抗辩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 先履行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 | |
履行顺序 | 无履行先后顺序 | 有先后履行顺序 | |
权利人 | 双方当事人 | 后履行方 | 先履行方 |
适用条件 | 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 | 先履行方债务至清偿期 | 情形: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
行使程序 | 拒绝履行 | 先中止、后解除 |
四、人身权
人身权特征:不可转让;无直接的财产内容;是绝对权。
分类:①身份权:荣誉权等;②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法人享有,可转让)、名誉权(法人及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侵犯要件: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经本人允许)。
五、婚姻家庭
1.结婚的条件:
①有结婚的合意;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女≥20);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④非直系血亲、三代及以内的旁系血亲;
⑤未患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⑥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2.可撤销婚姻:受胁迫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后自始无效。
3.夫妻财产制:我国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
法定财产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六、继承法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继承权:基于身份关系、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遗嘱取得继承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则放弃继承权。
3.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协议无效而有遗嘱时,按照遗嘱的内容办理;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平均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代位继承: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遗产的法律制度。(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5.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七、民事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而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适用情形及责任形式: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形: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未尽通知、协助、告知、照顾等附随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泄露或不正当用商业秘密。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依约定或法律规定须支付的金钱);定金。(定金和违约金的竞合: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