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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信社招聘考试法律考点归纳(一)

金融银行2014-03-20www.Gzu521.net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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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信社招聘考试法律考点归纳(一)

综合安徽农信社近几年来的真题,笔试考查的内容主要是经济金融、会计、法律、计算机、公共基础(政治、人文、哲学、公文等),题型有单选、多选、判断、案例分析,总分值100分。其中法律考查较为稳定,分值在10-15分,以客观题的方式考查。法律知识范围广,专业性强,对于考生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学习难度大,不少考生在复习时放弃了法律的学习。其实法律的考查是有重点可循的,根据多年教学经验结合安徽命题特点,我们总结出法律部分的重难点,以供考生参考,希望能真正的帮助到考生。

考点一:商业银行基本制度

概念: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经营原则: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贷款规则: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真题再现】

1、信用社贷款,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可超过( )。【2012安徽】

A.50%

B.75%

C.70%

D.30%

答案:B

考点二:担保

《担保法》中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留置,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真题再现】

1、合同当事人确保合同的履行,可以约定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该金钱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定该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的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该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该种性质的金钱在法律上称为( )。【2011安徽】

A. 押金 B. 预付款 C. 保证金 D. 定金

答案:D

2、下列权利不可以质押的是( )。【2012安徽】

A.保险单

B.支票

C.存款单

D.汇单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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