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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考试公基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罚如何运用?

人才招聘2016-12-05www.Gzu521.net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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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考试公基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罚如何运用?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刑法一直是考试重点,刑罚的运用也是常考点之一,下面介绍相关的重要考点。

一、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数罪中判处有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只需要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数罪都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25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然需要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缓刑

缓刑,是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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