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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考试公基复习资料:《反家庭暴力法》考点汇总

人才招聘2016-12-07www.Gzu521.net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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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考试公基复习资料:《反家庭暴力法》考点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是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共6章38条,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其亮点即考点如下:

一、精神侵害是家暴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实上,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威胁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对此,《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此条将家庭暴力的范围扩展到精神暴力,更有利于全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较为常见,也有许多“离婚不离家”的现象。为保护这部分人的权益,《反家庭暴力法》在附则中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样规定,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保护弱者的权益。

二、监护人失职应担责

媒体曾报道浙江一母亲将4岁儿子烧伤致死,江苏南京一吸毒女活活饿死2名女儿……近年来,多起触目惊心的家暴案件接连发生,引发了全社会对监护人资格问题的强烈关注。加大对失职监护人的司法干预力度,已成为社会共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都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款,但都表述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也很少有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家庭暴力法》法首次明确了暴力侵害的特征,让法律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反家庭暴力法》第21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而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以防出现失职监护人借口被撤销监护资格,推卸抚养责任的现象。

三、单位发现家暴不报告要担责

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在现实中,许多家暴持续时间长,知情人却很少,直到发生严重后果才被曝光。“民不举,官不究”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对此,《反家庭暴力法》第14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此条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容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法律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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