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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村官/干部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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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村官/干部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一)

学习网阅读提示:FONT face="Times New Roman">本文为学习网编辑整理了村官/村干部考公共基础知识供参加2009年9月12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村官考试考生参考。

一、法的概念及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关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法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普遍的约束力。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运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候运用的效力。

(一)空间效力

在我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所管辖的地区生效。

(二)时间效力

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反之,则无溯及力。我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比较复杂。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的可以适用外国法律,有的仍须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适用中国法律。关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的犯罪,我国刑法有特别规定。

四、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内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

所谓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前,一般来说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9个法律部门。

五、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①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

③法律关系,以现行法律的存在为前提,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人们之间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①公民(自然人),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②机构和组织(法人),包括: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各种企事业单位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③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统一整体,不仅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某些重要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种类包括: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

特别注意: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以下4种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等)。

②国家所有的文物。③军事设施、武器(如枪支、弹药等)。

④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四)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法律义务是与权利相对称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六、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

一般由以下四个要件构成:

1、违法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应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人。这里的人,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并且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违法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

3、违法的主观要件,即违法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即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行为所必需的外部条件,包括违法的行为、违法的结果、违法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二)法律责任的概念

违法必然导致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换句话说,违法者要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负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惩罚(法律制裁)、补偿、强制等三种,在这里主要介绍惩罚即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它是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法律制裁可分为以下几类: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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