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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村官/干部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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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村官/干部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二)

学习网阅读提示:FONT face="Times New Roman">本文为学习网编辑整理了村官/村干部考公共基础知识供参加2009年9月12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村官考试考生参考。

一、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1、法的制定是一种专门活动。通常简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这种活动之所以说是专门的,是由于它不是某个人、某个团体或某个机关的随机活动。

2、法的制定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承担的。从狭义上讲,法的制定机关是专指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在我国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从广义上讲,是指各个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和某些地方国家机关。

3、法的制定要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

4、法的制定包括制定新法、修改和废止旧法的一系列活动。

二、法的适用的概念

法的适用又称为“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的适用与法的实施、法的执行是有区别的: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表现,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法的执行,又称“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四、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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