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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诉讼程序法辅导:三大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公务员2010-05-14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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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诉讼程序法辅导:三大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三、三大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刑事诉讼 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职权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

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

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

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

关规定。”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含义:

    ①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只能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和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里的法律特别规

定”,主要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和军队的保

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犯罪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权。

    ②公、检、法 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 不能相互取代。

    ③公、检、法 三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

    (2)公、检、法 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

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各尽其

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取代, 不能互相推诿。

    互相配合,要求公、检、法三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分别把关,互相制衡,及时发现

并纠正错误,保证公正准确地执行法律。

    (3)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

群众”。

    该原则又称依靠群众原则,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把专门机关的业务

与群众路线结合起来。一方面,公安司法机关相信群众,尊重群众,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

建议,接受群众监督;另一方面,必须加强专门机关的工作,提高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

     (4)法院统一定罪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 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原

则的基本含义有两个方面:

    ①刑事案件的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本文_来源于_贵大.在线Www.GzU521.Net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确定被告人有罪。

    ②人民法院确定被告有罪,必须经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正式审判。

    (5)辩护制度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论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 权益的诉讼行为。辩护

 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下列 1~2 人作为

 其辩护人:①律师;②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③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

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合 权益。

    (6)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

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

的各种 定强制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 居住、

拘留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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