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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最高法解释“醉驾入刑”

公务员2011-05-17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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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最高法解释“醉驾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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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醉驾入刑”,又有新说法: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10日指出,5月1日刚刚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因此,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调研报告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如此大量的醉驾事件也说明,治醉驾固然当严,但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严格把握定罪条件。比如,对一些情节并不严重的醉驾,可以治安处罚;即便定罪科刑,也可以借鉴香港,转为社区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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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番说明似乎让对“从重治醉”普遍支持的公众感到一丝疑惑。不过,从过去的一些执法教训看,此时强调司法程序和执法分寸,并非多余。在我国动用最严厉的刑罚治理醉驾、各地陆续对醉驾案展开审理判决的同时,更需要司法依法办案定罪。

  惩罚是对正义的有力伸张。“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作为基本的定罪准则,这是度量“醉驾”的规尺。不分情节,只要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一律以犯罪论处,从短期看,可能有利于震慑醉驾的发生;长期看,却与刑法的精神相去甚远,会损害人们的法治信仰,侵蚀法治建设的大厦。 >>详细

  在刑法的历史发展中,危害性原则始终是决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最基本的原则,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其对社会造成足够危害的情况下才会被纳入刑法的视野,进而作为犯罪受到刑罚处罚。因此,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这在刑法中是一个不言自明的常识性问题,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

  如果醉驾入刑与否要视情节、后果而定,那么在现实国情下,所谓情节和后果极可能异化成权力和关系,视情节、后果而定极可能异化成视权力大不大、关系铁不铁而定,甚至视执法者的脾气、性格以及当时心情好不好而定,如此,那些有权的、有钱的以及社会名流们很可能成为受益者,不知会滋生多少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醉驾入刑”的公正性将大打折扣。公正是法律和司法的第一要义,公正性丧失显然比耗费更大司法成本的后果严重得多。给“醉驾入刑”开口子,忽视了重人情关系的现实国情,忘记了“醉驾入刑”的立法初衷,甚至与立法初衷相违背、与法条原意不相符。所以,“醉驾入刑”还是一刀切为好。

  醉酒驾车者是否属于“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这样就容易造成法官和法官之间、法院和法院之间量刑结果的不一致。所以应该迅速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什么样的行为追究刑责,什么样的行为不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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